索 引 号: | QZ09033-0101-2022-00098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闽泉安环免罚〔2022〕3号 |
标 题: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 | ||
概 述: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 |
闽泉安环免罚〔2022〕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80871554K
投资人:陈景川
住 所: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水电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水电站水力发电项目已建成1套装机容量320KW发电机组,包括1台额定功率320KW水轮发电机(型号:SFW320-6/850,出厂编号:50514,出厂年月:2005年11月)、1台功率320KW冲击式水轮机(型号:CJ237-W-55/1X7,编号:200716,出厂年月:2007年11月)、1台自动准同期装置、1台水轮发电机组智能化控制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发电流程为蓄水-引水-调压井调压-水轮机组-发电机组-开关站-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出售至国网安溪供电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电机组正在运行,发电功率约320KW左右。
经调查,2007年5月开始,你水电站于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村开工建设装机容量320KW水力发电项目,2009年6月建成并运行发电,之后该项目主要发电设备状况维持至今。你水电站2×80KW水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11月26日取得原安溪县环保局批复(安环审(2008)403号),并于2008年11月27日取得原安溪县环保局关于确认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等2家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函。你水电站实际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20KW,超过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载明的规模总装机容量160KW。依据原环保部《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2015〕52号),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属于规模重大变动。你水电站水力发电项目已构成规模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8日,当事人投资人陈景川提供的《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2年6月8日,当事人投资人陈景川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2年6月8日,当事人投资人陈景川提供的《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2×80KW水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安溪县环保局关于确认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等2家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函》(安环保监[2008]77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规模;
4.2022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二年内(2020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5.2022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2022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溪县蓬莱镇磜内水电站发电厂房位置及平面布局;
7.2022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8.2022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9.2022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及《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2015〕52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
你水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6月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水电站,你水电站在2022年6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6日9时召开听证会,你水电站投资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争执焦点主要是该项目批复的装机容量以及项目未经验收既投入生产的原因是环保、水利部门未通知当事人办理。
2022年12月16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形成以下处理意见:1.你水电站所陈述申辩的理由“省里批复的是520千瓦,没通知要办理验收手续”与本案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处罚无关。2.根据《福建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小水电审批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22]2号)“2003年9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列入整改类且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水电站,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环评的前提下,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审核的,视为完成项目环评手续。”的规定,以及你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经批准同意,项目运行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且直接负责人配合调查,基本符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清单第三条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适用条件,决定对你水电站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依据《福建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小水电审批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你水电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你水电站于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五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免予行政处罚。
你水电站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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