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04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厦门高新诚硅胶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9 16:58

      泉安环改〔2023〕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高新诚硅胶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5QF26W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莲兜美村莲榜路306号

      负责人:白建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硫化车间内多名工人正在作业,7台硫化机正在运行,烤箱未使用,设置于车间北面墙上的排气扇正在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启用,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后经过排气扇外排,可以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

      你公司《厦门高新诚硅胶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年产硅胶制品6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批复明确要求“硫化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烤箱在密闭状态下工作,废气经烤箱排气孔引至集气管,厂内各有机废气汇聚后再通过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净化,最后通过一根18m高的排气筒排放”。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8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2月8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场地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3年2月8日 《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2月9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