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13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3-03-09 15:11

    泉安环改〔2023〕5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西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北门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0915350U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劳务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长基2号隧道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分包的漳泉肖线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项目尚处于施工期,但未进行隧道开挖作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基2号隧道口处正在排放隧道施工废水,水质异常浑浊,该废水沿着隧道旁边的导流沟流入附近的小山沟,最终汇入于长基桥下的晋江西溪,造成小山沟及晋江西溪汇入处河道水体异常浑浊。调阅该项目环评及批复,明确要求“隧道施工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且施工期对距离水体较近的长大隧道采取‘强化沉淀+过滤’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施工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当隧道涌水超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时考虑采取止水措施,沉淀池中污泥定期排放”。根据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介绍,3月1日晚上约23时左右,工人在隧道开挖过程中挖到断层带造成连续涌水,原先利用沟渠截流的简易沉淀设施因淤积平时没及时清理未能起到截留沉淀作用,导致隧道浑浊涌水未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晋江西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项目施工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3.2023年3月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3月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严格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隧道施工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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