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14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3〕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6 10:47
     

    闽泉环罚20235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3111397W

    法定代表人:林益政

     所:安溪县龙美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未排水,但存在清洗水沟产生的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接连通厂外地表水沟外排,最终进入依仁溪(龙门溪)的痕迹,你公司整形车间内雨水沟仍有残留废水。执法人员对残留外排废水采集水样进行监测。

    根据《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依仁溪(龙门溪)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废水直接排入依仁溪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023年1月17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物(SS)浓度达16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7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3.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益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平面布置及排污情况;

    7.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的有关违法事实;

    8.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有关违法事实;

    9.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技改及环保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产污环节、主要污染因子、处理要求及依仁溪(龙门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0.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技改及环保提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8页),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12.2023年1月16日,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尧派提供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安溪益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技改及环保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4页)一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13.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二年内(2021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6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4.2023年1月16、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林盘园、郑梅凤、黄连福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所具备的执法资格;

    15.2023年1月17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23]委1号)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外排废水污染物污染因子监测结果;

    16.2023年1月1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安环改[2023]1号)及当事人受委托人2023年1月18日签收的送达回证,证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3月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超标排污类,序号1”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清洗水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清洗水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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