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36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福建闽隆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BU10TB4Y
法定代表人:苏火龙
住址:安溪县长卿镇扶地村扶地500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殖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存栏生猪约2100头,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暂存于沼液贮存池内,执法人员发现沼液贮存池下方设有一个土坑用于贮存沼液,该土坑约长8m、宽3m、深1.3m,土坑底部及四周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土坑内存有深约30cm的沼液,现场未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周边环境;
3.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贮存设施(土坑)贮存沼液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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