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53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余晓辉)
    时间:2025-11-19 17:02

    泉安环责改〔2025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余晓辉  

    身份证件号码:35058319******1378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2025产业园泉州市兴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

    本机关于20251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租用安溪2025产业园泉州市兴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栋的厂房在一楼的珍珠棉生产线新建2台珍珠棉发泡机、1台回收机、3台分切机、1台套角机,在三楼的气泡膜生产线新建3台吹膜机、5台制袋机、1台分切机。废气治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已完成安装。珍珠棉、气泡膜项目原材料为塑料原米和再生塑料。现场检查时,珍珠棉生产线和气泡膜生产线现场均未投入生产,你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属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的53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珍珠棉、气泡膜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11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生产项目厂房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511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11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珍珠棉、气泡膜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本机关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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