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 时间:2015-11-23 1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1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索引号:  QZ09104-3000-2015-00028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5/11/23
    备注/文号:  安教〔2015〕222号
    内容概述:  
    附  件:  

     

    各中学、中(职)专学校、中心学校、县直学校:

    为加强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安溪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15 1119

     

    安溪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校舍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校舍建设的各类补助资金,包括校安工程、薄弱校改造、城区扩容、校安长效机制、全面改薄、公办幼儿园建设等项目县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和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校舍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县政府及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各类校舍建设指标,包括校舍新建和加固修缮项目。同时,各校舍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招标制度,实行项目监理制、合同制;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校舍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校舍建设年度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改造一栋,达标一栋。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县级及以上资金,在不影响现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下,经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协商,县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预付经县政府或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达下期的校舍建设项目,以加快推进我县各类校舍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条 校舍建设专项资金在县校安办设专户,由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进行资金分配及下达。校舍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县级及以上校舍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各项目校校舍建设专项资金不能顶替不属于补助范围的建设项目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本项目以外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六条 校舍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校舍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校舍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实行按工程进度审批拨款制度,县级及以上资金对项目校拨付原则:新建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分四次下拨,基础完工,拨付补助资金的20%;主体封顶,拨付补助资金的30%;外装修完成卸架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补助资金的10%;经决算审计、建档,并将校舍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完整后再拨付剩余10%补助款。10万元以上的校舍修缮项目资金分三次下拨:完成招投标开工修建拨付补助资金的40%;修建完工,再拨付补助资金的50%;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的10%。乡(镇)、村承担的资金应按时按实到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让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同时,项目校要按项目建设情况建立校舍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制度,并上校务公开栏公示,各项目校申报拨款一律由学校经办人员负责,不得由项目承建方代办,资金拨款做到事前有公示,事中有管理,事后有监督,确保校舍建设专项资金运作阳光、高效。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后将直接拨入各项目校账户,各项目校应在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九条 县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应单独设立账簿,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直接支付工程款。县级专户要管好用好校舍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及时做好各项目工程款的登账、核算、支付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校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组织教育、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进行督查和审计。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县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各项目学校应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校舍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如存在违纪违法现象,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校舍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溪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溪县校舍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流程表

     

     

    附件:

    安溪县校舍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流程表

     

     

     项目学校(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表

     

     校安办经办人员审核申报资料(即办)

     

    教育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1个工作日)

     

    财政局复审,提出复审意见(2个工作日)

     

        领导审批签拨(2个工作日)


     

     开具拨款凭证,签章(1个工作日)

     
     

     

                银行拨款

     

    注:①如遇相关人员出差,时间顺延。

        ②咨询电话:0595-232321500595-23233150

        ?投诉电话:0595-232360300595-2323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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