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5-0101-2022-00100
    • 备注/文号:安教〔2022〕16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5
    安溪县教育局关于给予城厢镇小精灵幼儿园、湖头镇美溪公园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暨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时间:2022-11-25 10:06

    各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存量无证民办幼儿园办证事宜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0]17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安政办〔201973号)等文件精神,经核审,同意给予城厢镇小精灵幼儿园、湖头镇美溪公园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事项如下:

    一、核审情况

    经核审,城厢镇小精灵幼儿园、湖头镇美溪公园幼儿园均已取得《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同时幼儿园所有实际使用场所(含厨房)消防审验已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以上2所幼儿园所在中心学校和乡镇政府初审均确认同意申办《办学许可证》。县教育局经组织实地核查,认为以上2所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园条件。

    二、有关要求

    1.申请办园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招生与收费。

    2.民办幼儿园实行“一园一证”制,禁止一张《办学许可证》多所民办幼儿园共同使用,也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

    3.《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0221115-2027年11月14),有效期间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予以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幼儿园要按照签订的《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承诺书》《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承诺书》,将本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依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严格遵照《安溪县物价局 安溪县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安价〔201815号)以及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的相关文件精神,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参照《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安溪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20201号)执行,保教费收费标准严格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以内,代收每天一餐两点的伙食费用每月不高于200元。收费标准和项目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报送所在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严格按照县核定的办园规模、消防设计验收的办园规模进行招生办学,配齐“两教一保”,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要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升立德树人水平,杜绝“小学化”“学科化”教学现象。

    6.幼儿园要根据安政办〔201973号文件精神向所在乡镇政府书面申报,进行三年一轮的普惠认定和分级评定。今后凡未落实普惠性办园者,所取得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办学许可证》一律由相关部门予以收回吊销,相关善后事项由中心学校呈报当地乡镇政府牵头予以处置。中心学校应将乡镇政府认定结果的正式文件报送县教育局初幼教股,并报送《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2,发送至县局初幼教股邮箱:y23220781@163.com)。

    7.幼儿园必须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定期做好园舍安全隐患排查整顿工作,及时整改,创建平安校园。

    8.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发布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规,于每学年开学前报送所在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1.安溪县给予颁发“办学许可证”暨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2.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

        3.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汇总表

    安溪县教育局

                                   2022年11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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