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5-00071
- 备注/文号:安林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1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林计财〔2025〕14号)等精神,现将《安溪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注重绩效、正向激励;跟踪监督、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
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规定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省级公益林林地。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目前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27元/亩(省级22元/亩、市级5元/亩),其中用于管护补助支出26.57元/亩、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18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乔木林及其他林每年追加补助1元/亩(省级负担80%,县级负担20%)。
三、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一)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对象是停止商业性采伐后的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已经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天然林不在上述补助范围。
(二)现有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乔木林、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等每年补助27元/亩,其中中央财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每年23元/亩,市级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每年4元/亩;竹林地每年补助1元/亩。补偿资金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乔木林、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等管护补助支出每年26.75元/亩,竹林地管护补助支出每年0.7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每年0.25元/亩。
四、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给县林业局,县林业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生态公益林面积和天然林停伐管护面积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负责拨付。
(二)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调整,补偿资金标准有变化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三)公共管护支出由县林业局提取用于统筹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及防灾减灾、森林资源调查建档等方面的支出。
(四)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相关费用。分为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林权所有者补偿费。
1.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工作的管护员工资;直接管护费暂按照6元/亩提取,由各乡镇统筹使用。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宣传,森林防火、防盗、有害生物防治、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的支出。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管护补助支出-直接管护费)*10%
3.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
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管护补助支出-直接管护费)*90%
(五)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提交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补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乡镇人民政府、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及时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七)护林员(管护主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安溪县护林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选聘,并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各乡镇、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应对护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应及时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村)或个人的奖励。
(八)县林业局依据国土“三调”融合数据及上级预算文件下达的补偿面积,落实林权所有者补偿面积,于收到上级补偿补助资金后,科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办理资金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补偿补助资金下达手续,确保标准与省级要求一致。
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补助资金即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由保护区统筹使用;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由属地乡镇分解下达给各林权所有者。
(九)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县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县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十)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对各乡镇、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要及时查处,切实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对冒领、挪用、截留、挤占、私分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农〔2022〕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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