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8-0101-2021-00018
- 发布机构:安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10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县域内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并简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方式
年报报送(网上填报)和现场审查。
二、年度检查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其中2020年10月1日以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2020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参加年报报送(网上填报)。
三、年度检查时间
年度检查时间截止于6月30日(网上年报报送时间截止于5月31日),如有调整,我局将另行通知。
四、年度检查流程
(一)年报报送
1.网上填报
社会组织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年报内容主要包含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务报告、业务活动、收费报告、扶贫情况、信用情况等。
登录方式:(1)通过IE9及以上版本或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登陆“福建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112.54.44.39:8088/);(2)登陆福建社会组织网(网址:http://mzt.fujian.gov.cn/mgj/),点击“网上年报”进入。
登录账号:社会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密码为信用代码后4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后4位。首次登录后请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存,确保安全。
操作指南:填报过程请参考操作手册和视频(年报登录页面左边侧拉菜单栏“年报指南”)。
2.上传附件
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在年报系统“电子附件”栏目上传以下附件:
(1)审查盖章页面。年度报告书中的“审查盖章”页面可单页打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将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还应当将年度报告纸质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盖章后,将审查盖章页面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2)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上传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慈善组织(基金会)依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并上传原件。
(3)前置许可证。有前置许可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前置许可证副本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二)现场审查
社会组织提交年报后,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年报进行形式审查。年报不完整、不清晰的,将予以退回,社会组织须重新修正提交。审查通过的结果将通过短信通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及年检联系人。社会组织在收到年度报告审查通过的短信通知后,携带登记证书正、副本及会员名单(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理事会名单,名单需加盖公章)到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15号窗口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其中社会服务机构需一并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年报公开
(一)社会组织依规通过系统报送的年报,将在“福建社会组织网”→“年度报告公示”栏目(网址:http://112.54.44.39:8088/shzz_njgs/)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社会组织可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年报。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将社会组织年报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二)社会组织年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或者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内容,不予公开。
六、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县域内各社会组织填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网上填报内容检查为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2.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 “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行为的。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在职、退离休)在社会团体兼职不符合规定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三)各社会组织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督促指导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写年报材料,并及时完成初审工作。
(二)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工作。7月1日以后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泉州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年检结果将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年报中的每一项内容,不得漏填、漏报、瞒报。因填报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四)社会组织年报向社会公开后,不得修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年报有异议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书面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举报后,将予以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六)各相关部门对年检结果应加强应用,对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网上填报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在年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年度工作突出、做出积极贡献的社会组织,给予优惠扶持。
(七)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年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服务咨询
在填报年报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报填报QQ交流咨询群:1047459423、850292296,钉钉交流咨询群:34090895;
(二)系统故障服务电话:23223278;
(三)业务内容咨询电话:23223278。
安溪县民政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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