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8-0101-2023-00019
    • 备注/文号:安民〔2023〕1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0
    安溪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3-10 10:34

    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关于公布安溪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安委编办〔2021〕4)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溪县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民政局

                                         2023310

     

                                  安溪县民政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社会团体未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安溪县民政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安溪县民政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养老机构违法经营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安溪县民政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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