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8-0101-2023-00019
- 备注/文号:安民〔2023〕1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0
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关于公布安溪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安委编办〔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溪县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民政局
2023年3月10日
安溪县民政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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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未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安溪县民政局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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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安溪县民政局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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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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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养老机构违法经营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溪县民政局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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