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009
- 备注/文号:安农〔2024〕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6
各乡镇:
现将《安溪县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事用火管理,有效预防因烧杂跑火引发火灾,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实际,特制定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中野外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及茶园范围内因农事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农作物秸秆、茶树枯(病)枝、田间杂草及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各类用火。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
三、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坚持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它剩余物质应当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五化”利用。
四、各乡镇建立农事用火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事用火的组织、协调、审批、检查、监督。
五、乡镇负责野外农事用火巡查和农林交错区农事用火风险隐患点排查,形成农林交错区农事用火风险隐患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将隐患点清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村(社区)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野外农事用火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村(社区)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对责任区的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野外农事用火行为。
七、村(社区)委员会要加大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以广播、短信、互联网等形式对所辖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每年秋收后,要及时组织群众清理可燃物,重点对距山边林缘100米范围内农作物秸秆、茶树枯(病)枝等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
八、农事用火实行审批制度,确因农事需要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用火人须提前2天向村(社区)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九、对没有提出申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野外农事用火视为违规用火行为,由乡镇依规处理,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因违规用火行为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失,由违规用火单位或用火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野外农事用火的,应明确野外用火的单位或责任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同时批准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十一、根据农事确需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天气,且非禁火令期间;
(二)用火地点必须距离林缘300米以上;
(三)用火责任人必须在现场,并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
(四)村(社区)委员会必须派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溪县野外农事用火审批表
2.安溪县农林交错区农事用火风险隐患点清单
附件1
安溪县野外农事用火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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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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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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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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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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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 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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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地点周围植被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踏勘人员: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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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经办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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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审批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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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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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确因农事需要野外用火的,须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提前2天向村(社区)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2
安溪县农林交错区农事用火风险隐患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风险隐患点名称 |
风险隐患点位置 |
乡镇级 责任人 |
村(社区)级责任人 |
排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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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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