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076
- 备注/文号:安农〔2024〕4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0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 知》(闽农牧〔2024〕4 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犬只狂犬病免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合理设置免疫点。请各乡镇尽快开展所辖村(社区)犬只饲养情况调查,摸清养殖底数,根据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固定经营点、乡镇动物防疫主体的布局情况,合理遴选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简称为“免疫点”),并于 5 月21 日前将附件1报送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规范开展免疫工作。免疫点应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免疫工作。免疫注射前,要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适宜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免疫注射时,要做好必要的犬只保定和人员防护,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并由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实施。免疫注射后,免疫点要按规定做好疫苗瓶、注射器等免疫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和规范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和《福建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由我局统一发放,免疫证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免疫点应按照“一犬一记录、一犬一证明”要求,填写免疫记录,出具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定期将犬只免疫信息报送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并汇总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工作,开展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确保免疫犬100%建立免疫档案,到2025年注册犬免疫密度达90%以上。免疫点要依法依规开展免疫工作,自觉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严禁免疫过程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疫点,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取消免疫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联系人:陈天泽,电话:0595-68792217
邮 箱:axdwyk@126. com。
附件:1.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设置情况表
2.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号编号规则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设置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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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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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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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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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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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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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号编号规则
1.设置狂犬病免疫证号13位,前6位是350524;
2.7-8位是动物诊疗机构编号(由县农业农村局授予辖区内免疫点相应编码);
3.9-13位是免疫点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序号,按00001起编。例:县农业农村局授予某某宠物医院免疫点编码01,当前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52只,该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号即为3505240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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