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5-00148
    • 备注/文号:安农〔2025〕73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8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感德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8-08 10:09

     

     

    感德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根据农业产业强镇及中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制订《安溪县感德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现将资金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588

     

    安溪县感德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

    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感德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3号)及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农业产业强镇专项资金安排的,以感德镇为实施载体,以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为核心,建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深度融合、产村产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促进产村融合、产城融合发展,繁荣镇域经济,带动农村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总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首批补助300万元,农业农村部评估过后补助700万元),用于扶持产业强镇主导产业全产业链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结合感德镇茶产业发展实际,联合制定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补助方向、补助方式、承担主体、补贴比例、发票要求、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相关规定;感德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公开申报、审核,细化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县级验收,并做好项目建设指导与配合。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感德镇人民政府以及感德镇辖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三)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感德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审核建设项目,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

    第六条  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实施区域为感德镇辖区内,按照“补短板、提水平”要求,推进全产业链发展。重点支持四个方面建设内容:

    ()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围绕感德镇茶业主导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着力提升标准化示范基地生产水平,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和产品品牌;发展农产品流通,建设完善仓储物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产销联盟,拓展休闲旅游等。

    ()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尤其要加快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多产业链条的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创新利益联结新机制。在推进“保底收购”、订单农业、吸纳就业等传统的利益联结机制基础上,积极探索股份合作、“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更加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

    (四)探索乡村振兴新途径。通过产业强镇建设,探索集成政策、集中资金、集聚各类生产要素,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实现以产兴村、产镇融合的发展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借鉴、可复制模式。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承担实施的项目可按“财政全额支持”的方式进行拨款。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投资加大投入,提高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

    投入到主导产业发展的各类社会资金要达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列支以下费用

    (一)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

    (二)不得用于购买对产业发展没有实质性作用的玻璃幕墙、大屏幕等;

    )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

    原则上不得用于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建设旅游项目设施;

    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

    )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九条  感德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政府官网进行政策公开,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感德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感德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后,应在政府官网进行公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建设方案(含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资金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感德镇人民政府进行项目批复,并将批复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备案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因不可抗力、建设主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造成项目无法推进的,应严格按相应程序调整:变更涉及中央资金额度低于下达该乡镇资金总额50%(含)的,由乡镇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批,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超过50%的,由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经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变更不涉及中央资金的,由县级研究调整,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感德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感德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组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实地察看,并查阅内业档案、账目凭证等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感德镇报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县级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重新核验。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按照承担项目的总投资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且支出资金必须从公帐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入帐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感德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建设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建好财务账目。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适时组织抽查、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强化组织领导。感德镇要建立工作推进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和项目建设,确保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感德镇抓好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县级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强化资金落实和政策监督,确保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强化总结宣传。感德镇要及时总结农业产业强镇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成熟模式,总结形成典型案例1篇以上,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全面展示建设成效,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感德镇于每个月底将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感德镇报送的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并根据中央奖补资金绩效考评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提交自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感德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安农综〔2023〕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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