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5-00154
- 备注/文号:安农〔2025〕74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1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基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安溪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
安溪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农村基层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农办财〔2012〕5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村委会通过公平公开推荐,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聘用,能够履行动物防疫员职责,在规定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公益性服务人员。
第三条 防疫员的设置原则上按农业农村部、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原则上每村设一名动物防疫员,全县共441个行政村设有动物防疫员,每村每人每月150元,共计79.38万元/年。各乡镇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所设置的防疫员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辖区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统筹安排,并建立一支动物防疫专业队。为提升动物防疫工作效率,在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金额(每村每人每月150元)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可自筹资金适当提高动物防疫人员基础津贴、防疫补贴等方面支出。
第四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凡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疾和人畜共患病,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
1.具有初中文化以上学历或从事民间兽医工作,服从乡镇和主管部门调配,具有动物防疫大局意识。
2.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遵守职业道德,吃苦耐劳,热爱畜牧兽医事业,热心为养殖户服务,业务精通,且能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之间;曾从事民间兽医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60周岁。
4.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填写《村级动物防疫员审批表》(见附件),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聘任后,将村级动物防疫员名单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1.严格按照公开、公平、从优的原则。原则上优先从原有村级动物防疫员中选用续聘,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防疫员,一律不予聘用。
2.原则上由各村委会在本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或意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个人提出申请,并通过村级小微权力群和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填写《村级动物防疫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各村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后,通过培训、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3.聘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与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职责任务、待遇和奖惩措施等。
5.聘用时限为三年。
第六条 动物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三年一聘,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七条 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1.做好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2.协助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证,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3.负责辖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协助实施全面普查等;
4.协助做好养殖环境消毒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5.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6.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7.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8.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
9.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
为了鼓励动物防疫员积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附后)对本辖区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
1.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
2.因违章、违纪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3.因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4.拖延、隐瞒、拒报疫情,引起疫病扩散、暴发或流行的;
5.有非法买卖疫(菌)苗、动物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永不录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村级动物防疫员年度考评不合格者。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领取必须由本人领取,严禁代领。不得利用下拨的补助款扣还各种借款、费用,不准挪作他用,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附件:1.安溪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审批表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
3.安溪县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名额分解
附件1
安溪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审批表
乡镇: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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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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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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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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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
联系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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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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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村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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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
附件2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
乡镇:
序号 |
赋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5 |
个人业务技能掌握情况 |
熟知国家、省、市关于动物防疫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及业务技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掌握疫苗注射及采血等技能。 |
|
2 |
5 |
免疫技术培训情况 |
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培训,培训迟到、早退扣3分,未参加培训不得分。 |
|
3 |
10 |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 |
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经免疫仍发生疫情的,扣5分;未经免疫发生疫情的,不得分;不按规定上报疫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
|
4 |
5 |
畜禽存栏摸底、日常巡查报送情况 |
查看相应记录,无记录不得分 |
|
5 |
10 |
免疫记录填写情况 |
查看免疫记录,免疫记录有缺漏的,每缺一项扣一分;没有记录的,不得分。 |
|
6 |
45 |
强制免疫效果评估情况 |
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的,得10分;未开展或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
|
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达到100%,达到得10分,未达到不得分;强制免疫病种血清学抗体总体合格率达到75%以上的,得20分;合格率每少5%,扣5分,扣完为止。 |
|
|||
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进行补免的,得5分;未开展监测或未组织补免的,不得分。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要求,不需开展补免的,得5分。 |
|
|||
7 |
15 |
血清学采样情况 |
自行开展血清学采样工作,得满分;无法自行采样的,不得分。 |
|
9 |
5 |
其他工作配合情况 |
按规定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处置的满分;无故拒绝配合职责范围内防疫工作的,不得分,且考核结果为定位不合格。 |
|
综合分数 |
总分为100分,91-100分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
|
||
被考评人签字: 日期: |
考评人员签字: 日期: |
|
附件3
安溪县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名额分解
乡镇 |
动物防疫员人数 (每人150元/月) |
凤城 |
3 |
蓬莱 |
30 |
湖头 |
29 |
官桥 |
29 |
剑斗 |
16 |
城厢 |
24 |
魁斗 |
14 |
金谷 |
24 |
龙门 |
31 |
西坪 |
26 |
虎邱 |
18 |
感德 |
22 |
芦田 |
10 |
参内 |
12 |
湖上 |
12 |
尚卿 |
18 |
大坪 |
7 |
龙涓 |
36 |
长卿 |
27 |
蓝田 |
15 |
祥华 |
20 |
桃舟 |
8 |
白濑 |
5 |
福田 |
5 |
合计 |
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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