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9-0101-2020-00007
    • 备注/文号:安司〔2020〕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6
    关于印发《安溪县司法局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28 11:13

     

     

    各股室、处、中心、各司法所:

    《安溪县司法局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司法局

                                                                 2020年2月26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司法局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泉州市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协理员是指经县人社部门核定人数,由县司法局通过适当形式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事务的编外聘用制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司法协理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由县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与岗位设定

    第四条  县司法局是司法协理员的主管机关,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招录、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  县司法局应当编制司法协理员花名册,建立司法协理员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招聘报名表;

    (二)聘用通知书;

    (三)聘用合同;

    (四)年度考核表;

    (五)与个人聘用、考评、管理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协理员应聘的岗位,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调配。聘用期满继续聘用的司法协理员,原则上可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异所轮岗。

    第七条  司法协理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司法所负责。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八条  司法协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协助开展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

    (三)协助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

    (四)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

    (五)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

    (六)协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各项安置帮扶措施;

    (七)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规范运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信息管理平台;

    (八)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司法协理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办公软件等电脑操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不具备第(二)项条件的,应当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司法协理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一条  司法协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收取或索取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其宴请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四)泄露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情况,泄露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个人隐私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五)未经许可将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二条  司法协理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聘用。因工作需要扩招或者因辞职、解聘需要补录的,采取以下办法招录:

    (一)扩招或者补录3人(含3人)以上的,由县司法局委托有关单位或机构组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

    (二)扩招或者补录3人以下的,由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经县司法局政工股组织考察、面试,择优作为聘用的初步人选,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正式聘用人选。

    第十三条  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为2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四条  司法协理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聘用。

    (一)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的;

    (二)无法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

    (三)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正确履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司法协理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正式聘用。聘用年限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司法协理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聘用。

    (一)一年内连续旷工7日以上(含7日)或者累计旷工15日以上(含15日)的;

    (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法独立履行岗位职责,经培训指导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四)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渎职、失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七)由于个人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

    第十七条  司法协理员聘用期满,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续聘。每次续聘期为2年。

    (一)聘用期内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二)身体状况健康的;

    (三)岗位工作需要的。

    第五章  培训与考评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司法协理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管理和考评,采取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评由司法所负责,一般每季度一次。由司法所对司法协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学习培训、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

    年度考核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在年底进行。县司法局对司法协理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条  司法协理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溪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