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水利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13 16: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函〔2022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市政务公开工作台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安溪县水利局办公室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1月1日起至2022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www.fjax.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安溪县水利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B栋24层,邮编:362400,电话:23226622,传真:23232007,邮箱axxslj@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安溪县水利局办公室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围绕中心工作,聚焦社会公众需求,切实加强政策解读,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关切,不断完善机制,主动公开质量和效果得到显著提升。2022年,安溪县水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2,全文电子化率100%;截止202212月31日,本单位共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条(今年0件),并及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率100%。

    (一)明确职责分工本单位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科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确保公开工作及时、有效、有序。配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1名常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成员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修订完善《安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了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三级审查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相结合、同部署。严格执行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对每条政府信息,在印发时均明确公开属性,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确保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的规范。本单位定期将公开的材料及时移交档案馆及图书馆,各项工作均顺利开展。

    (三)做好回应解读。关注热点难点,及时回复各种咨询。全年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申请事项,全年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25.3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全

    (二)改进措施

    1.加强主动公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深度、广度、效度。

    2.提升解读水平。继续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规范解读程序,明确责任主体,督促指导相关业务股站利用图文解读和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力求解读好懂、耐看。同时,充分发挥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等传播作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政策,带头接受采访,当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单位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2年本单位未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处理费。

                                                         安溪县水利局 

                       2023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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