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8-0101-2020-00007
- 备注/文号:安城管〔2020〕39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1
各燃气企业:
近年来,我局在日常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中,陆续发现餐饮场所存在同时使用液化气与“环保油”作为燃料(简称“两火同室”)的问题,存在较大用气安全隐患。我局已于2020年4月8日将该情况上报县安办,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目前,全县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的整治正在进行中。
为了确保餐饮场所用气安全,彻底杜绝“两火同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两火同室”用户。各燃气企业要按照“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摸底排查,将本企业供气用户存在“两火同室”的餐饮场所摸底造册汇总,并将摸排情况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县燃管站汇总,逾期未报送视为无“两火同室”用户,今后检查中若发现瞒报未报,将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各燃气企业要安排工作人员加强与存在“两火同室”隐患的餐饮场所业主沟通,积极协助整改存在隐患,保障用气安全;整改情况需由燃气企业汇总后及时上报燃管站备案存档。
三、杜绝“两火同室”。各燃气企业应一律停止向同时使用“环保油”与液化气作为燃料的餐饮场所供应液化气(部分已发现未整改餐饮场所清单详见附件),直至确认不存在“两火同室”的情况,方可恢复供气,坚决杜绝“两火同室”造成使用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防范发生用气安全事故。若存在无视“两火同室”问题、未停止供气的,一旦检查发现,将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附件:部分餐饮场所存在“两火同室”问题清单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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