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24-0200-2019-83757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省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5
    中共福建省委信访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19 08:58
     各市、县(区)信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信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信访工作机构:

      现将《福建省信访局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信访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信访事项

      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依托“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与网下调查处理相结合、网上信息流转与网下文书送达相结合。

      第二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平台工作,及时接收认领上级党政机关、同级信访部门流转来的,以及信访人向本级党委、政府和本机关本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平台办理。

      第三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员应客观、准确、及时地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登记录入平台。信访事项在平台中第一次登记的,应当落实首办责任。

      第四条 登记时应逐一精准录入信访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受信人(受信机构)、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关键词)、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信访类型和是否涉法涉诉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

      第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网上接收登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研判、核实受理范围和级别、地域、职能管辖,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方式办理,相应采取上报、转送、交办、督办、回复告知等形式处理。

      第六条 对信访人留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纸质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对来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可当场告知受理情况。对属未依法逐级走访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第七条 通过平台初次登记流转的求决申诉类信访事项,纳入“最多投一次”阳光信访工作机制办理,但《信访条例》规定的不予(再)受理的除外。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接收认领平台流转或分发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判明性质、分类处理。适用信访程序的,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应在相应法定行政程序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按提质增效要求,缩短告知和办理时限,即时回应,马上就办。

      第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认真听取和了解群众诉求,认真研判和分析群众信访事项是否合理合法,认真研究和提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及时向信访人反馈研究和办理的结果并指明救济路径,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相关工作要做好记录整理,实时录入平台,有关资料可作为上一级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复核)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一般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 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复查、复核)机关出具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信访文书,应要素齐全、行文规范、依据充分,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平台。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纳入“最多投一次”阳光信访工作机制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或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可采取信访评查会、评理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评查、评理和听证工作,开展释法析理,推动信访问题化解。

      第十三条 通过平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机关应及时跟踪督导办理情况。对于网上督查的信访事项,被督办机关应按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实时监管信访业务网上流转办理情况,定期安排专人对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情况进行巡回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对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动态、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情况进行盘点检查,常态化推动合理合法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第十五条 实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通过平台初次登记受理的求决申诉和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但《信访条例》规定的不予(再)受理和依法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定期公开典型信访案例制度。由各级信访工作机构选取具有普遍性、代表性且信访人同意公开的已办理信访事项,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本级政府信访网站和领导信箱网页上公开。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信访台账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问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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