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2-00047
    • 备注/文号:安建〔2022〕6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0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深化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2-06-10 1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及县纪委监委统一部署及要求,2022年我县继续深化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是指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租金收入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公共收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二、责任分工

    (一)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公共收益公开公示、按规定分配、及时缴存等相关工作,调解处理物业公共收益方面的矛盾纠纷。加快推进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进度,进一步健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约监督主体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公共收益方面的矛盾纠纷。协助乡镇推进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发改部门负责归集住建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配合住建等部门将履职中查处的物业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整治要求

    (一)全面部署摸排。住建部门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企业和物业项目台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将相关信息录入《泉州市物业项目管理系统》。

    (二)严格公示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照整治内容根据公共收益缴存时间节点,每季度末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将公共收益缴存至资金专户,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住户)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上报住建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的,还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小区业委会。公示照片要上传《泉州市物业项目管理系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要归档留存备查。

    (三)强化日常监管。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缴存季报台账,汇总每个物业项目公共收益的缴存明细,综合小区规模、年度季度公共收益收入水平等因素,及时发现提醒、查处规范公共收益缴存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日常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持续加强公共收益知识的教育培训,采用线下讲座、线上教学和交流答疑等方式,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系统学习公共收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收益使用管理流程。

    (四)落实“四个”必查。对全县前期物业小区、成立业委会但尚未移交公共收益的小区、省市级转办挂号的信访件、连续2个季度以上自查自纠上报公共收益为0或缴存记录明显异常的小区要做到100%核查。已成立业委会并移交公共收益的小区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对重点信访举报件要进行“穿透式”检查,以案例形成制度。

    可由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五)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居)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住建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常态化加强辖区公共收益监督管理工作,指定1名公共收益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汇总至住建部门,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微媒体、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等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线索。

    (七)及时报送进展。住建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下班前汇总上报泉州市住建局;12月20日前,向泉州市住建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含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6月13日前将报县住建局(联系人:史建阳,联系电话:23287691,邮箱:anxiwyg@163.com)。

    四、纪律要求

    (一)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住建局组织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受处罚的企业要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记入“信用中国”。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级各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引导小区业主(住户)主动对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进行监督,对物业企业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探索试行“特约监管员”制度,邀请从事财会、法律专业的业主作为特约监管员,加强对公共收益监管的专业性。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房函〔2019〕1号)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后的公共收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开设对公专户,并及时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等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深化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做为一项年度重要工作来抓,工作开展情况将定期报送县纪委监委。

    附件:1.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自查自纠表

    2.公共收益专项整治问题(线索)台账

    3.公共收益告知书

    4.公共收益分配明细表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公安局                    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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