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1-0101-2024-00042
    • 备注/文号:蓬政〔2024〕8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9
    蓬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03 10:41

      蓬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加强蓬莱镇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溪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安委振兴组〔2024〕17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蓬莱镇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蓬莱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溪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安委振兴组〔2024〕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和县财政筹措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镇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参与创建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奖补资金必须专项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培育特色富民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村容村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弘扬文明乡风、推动乡村治理支出等。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建设“门墙亭廊栏”;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4.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5.有弄虚作假及其它不合理开支;

      6.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示范创建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创建资金应在村内及时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村级应按照逐级申报的要求,从乡村振兴项目库筛选项目,填写《安溪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以同一实施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

      (二)项目审核。镇乡村振兴办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村内及时公开公示,主要内容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向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报镇乡村振兴办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变更,并及时向县级报备。

      第六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设计

      2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零星项目除外)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符合乡村振兴建设要求,并且与地方特色相适应。

      (二)项目建设

      1.项目招标。项目建设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 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2.建设监管。乡镇、村要抽调精干力量,有条件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切实有效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与决算

      (一)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村驻村领导组织村委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初步验收,有条件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成员人数不少于3个,并填写《安溪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材料归档。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同时交镇乡村振兴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蓬莱镇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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