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0-01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安政办〔2021〕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溪县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奖补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
奖补规定
为推进省级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建设,提升安溪旅游品牌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打造一批旅游资源优质、建设管理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促进安溪旅游饭店业发展,推动全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建国家2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新创建的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申报单位必须在安溪县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并在本县纳税。
二、奖补标准
(一)乡镇政府牵头将所辖公共旅游资源申报创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者,给予一次性3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申报创建国家2A级景区者,给予一次性1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导览系统建设、智慧景区建设、媒体宣传等。
(二)新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者,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评定为“国家旅游度假区”“省旅游度假区”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三)对各国家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根据景区建设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星级旅游饭店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注销或被撤消星级称号再次申报原级别及以下者不予补助。
三、奖补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县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含原旅游宣传促销经费200万元),并列入年度预算。
(二)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单位的旅游设施建设、宣传推广等。
四、申报奖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2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相关证书;
(三)申请其它方面专项资金者,必须将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县文体旅局、财政局。
五、审批程序
(一)成功创建国家2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者,应及时向县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奖补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
六、其它
(一)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不配合做好旅游统计者,取消其奖补资格;
(二)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县文体旅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由县文体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安溪县创建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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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