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帮助我县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补助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
我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二、补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二)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除外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90%比例给予补助。
(三)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除外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
三、补助流程
补助对象携带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等原件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到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安溪分中心,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安溪分中心协助查询相关数据,加盖公章再汇总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医疗费用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经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代发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具体补助发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四)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事宜,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5年7月起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有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出台新规定后,如果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存在不一致,从其规定。
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安溪分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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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