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安溪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安溪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奖励暂行规定
为更好发挥中小学(含中职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参照《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公办学校(单位)奖教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教[2016]81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县公办学校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不含培养对象)。
二、奖励标准
从2016年秋季起,经考核合格,给予增加一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同一个人有多个称号的,按其本人所确认的最高称号给予奖励,不得累加发放。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市骨干教师(县学科带头人)每年发放不高于2000元;
2.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每年发放不高于3000元;
3.省学科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市(县)教学名师每年发放不高于4000元;
4.省教学名师每年发放不高于5000元。
三、资金安排
增加全县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经县人社局审批后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年发放一次。
四、考核办法
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共同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督导考核,考核具体办法由县教育局制定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励资金的依据。
1.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2.没有兼任本学科课程的(进修学校教研员除外)、调离教育系统或本县的,不予发放;
3.考核对象被撤销相应称号的、严重违背师德规范的、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予发放;
4.首次被确认为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从次月起开始计算。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