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财金〔2021〕30号)及《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泉政办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规〔2024〕2号)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规范产业子基金设立环节管理

(一)申请参股的产业子基金主体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基金管理机构应同意引导基金无须支付先到补偿款或其他类似费用,并同意根据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 等法律文件。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引导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股产业子基金方案前完成设立。

2.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基金管理机构已有成功退出案例的,实收资本可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出资到位承诺;基金管理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3.产业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引导基金的资格。对于正在管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本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原则上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除外。

4.专家评审意见暂不同意推荐的基金方案,若该基金主投产业的安溪县产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提议待基金方案完善调整后可再重新申报的,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再进行专家评审:

1)基金主投安溪县产业的产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就基金重新申报提出书面理由。

2)基金申请机构应就之前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完善、调整基金方案或补充相关资料,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原则上,两次专家评审委员会均暂不同意推荐的基金方案,自第二次专家评审会议起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基金出资人

1.产业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同一的管理费标准,参照市场惯例,管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实缴规模的2.5%。

2.针对《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点第4项中的“合格投资者”,需依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监管和自律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由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认定。

(四)产业子基金在批复后且在设立前方案变更

1.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在获得受托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推进基金设立和出资程序:

1)产业子基金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半数以上变更;

2)产业子基金主投领域发生变更;

3)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4)产业子基金关键人发生变更;

5)产业子基金规模减小,引导基金应按原申报方案的出资比例,相应减小出资金额;

6)产业子基金规模增加,但引导基金不需要增加出资;

7)产业子基金募资设立期限延长;

8)其他产业子基金方案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管理办法、本指引和有关规定的。

受托管理机构于产业子基金发生变更事项的次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告上述变更情况。

2.除了上述事项外,如方案变更有其他需突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研究提出建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五)产业子基金设立进度

对设立进度缓慢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基金工商注册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批复确认后超过九个月仍未完成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督促其加快设立进度,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基金按期完成设立。若产业子基金未能如期完成设立,引导基金有权取消出资承诺。

二、强化产业子基金运营环节监管

(六)产业子基金设立后方案变更

产业子基金设立后,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在获得受托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推进:

1.本指引第(四)点第1项列举的变更事项;

2.基金存续期在《管理办法》第(九)点第5项之外进一步延长的。

受托管理机构于产业子基金发生变更事项的次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告上述变更情况。

除了上述事项外,如方案变更有其他需突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研究提出建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七)产业子基金出资

对于引导基金拨付至产业子基金账户超过九个月仍未开展投资业务,或完成工商注册超过九个月社会出资仍未到位的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研究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其加快投资进度或出资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产业子基金进行投资或出资到位。

产业子基金在申请后期出资时,需同时提交基金投资情况报告,并说明投资安溪等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出资申请需包含此项内容。

(八)产业子基金投资

1.原则上产业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2.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安溪县的企业,且该企业在安溪实际经营、产生纳税;(2)产业子基金投资后从外地招商引资(注册地迁移至安溪县)的企业,且该企业在安溪县实际经营、产生纳税,可按产业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总额;(3)在引导基金参股投资产业子基金后,如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安溪县以外的企业,但该外地企业通过在安溪县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安溪公司,且该安溪公司进行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该外地企业对安溪县子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或新增的投资金额,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总额;(4)对于产业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通过在安溪县设立上市或融资主体对外地运营主体进行控股型收购,收购后将存量业务、新生产线落地安溪,且在安溪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参照注册地迁移的情形,按照产业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计入投安溪完成金额(控股型收购指在安溪设立的上市或融资主体成为外地运营主体的控股股东,且在安溪设立的上市或融资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外地运营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5)产业子基金的关联基金或产业子基金的产业投资人受产业子基金引荐,投资于注册地在安溪县的企业,且该企业在安溪县实际经营、产生纳税,可按照该关联基金或产业投资人对该安溪县企业投资额的50%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安溪县企业的金额;(6)产业子基金的关联基金或产业子基金的产业投资人受产业子基金引荐,投资的外地企业将注册地迁移至安溪县且符合在安溪县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照该关联基金或产业投资人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总额;(7)产业子基金的关联基金或产业子基金的产业投资人受产业子基金引荐,投资的外地企业在安溪县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安溪公司,且该公司在安溪县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该外地企业对安溪县子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或新增的投资金额的50%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总额;(8)其他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地安溪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可计入返投;(9)其他参照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认定计算方式。

为本条之目的,产业子基金的关联基金指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下属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按照上述第(5)-(7)种情形完成的投资安溪金额部分不享受引导基金激励。

3.原则上,在产业子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产业子基金规模的30%前,应至少投资一个安溪县企业;在产业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产业子基金规模的50%前,投资于安溪县企业金额应不低于约定投资安溪金额的5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投资安溪进度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九)产业子基金的监管

1.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从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托管人资质的商业银行中进行选择。

2.产业子基金应依照私募基金相关要求,按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3.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向产业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以引导基金出资额为限对产业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4.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关键人应遵守《管理办法》第(九)点第15项的限制,其中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指与产业子基金投资币种、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相同的私募基金。

三、完善产业子基金退出管理

(十)产业子基金清算

产业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与产业子基金清算,并将财政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收回财政资金受托管理专户。同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子基金的合规性、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业绩和产业贡献等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形成产业子基金运营评价报告,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 引导基金减资退出

引导基金对未实缴份额进行减资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调整后的产业子基金方案执行减资。

引导基金对已实缴份额进行减资的,由受托管理机构以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与产业子基金协商退出价格,并形成退出方案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减资。

(十二)引导基金转让基金份额退出

1.协议转让退出

对于转让未实缴份额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调整后的产业子基金方案,执行协议转让。

对于执行激励机制的,引导基金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退出。

对于符合(1)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2)受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3)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协议转让的;(4)其他特殊原因之一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点与受让方协商退出价格,并形成退出方案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协议转让。

2.挂牌转让退出

对于不符合协议转让情形的,应当在适用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点拟定挂牌底价,并形成退出方案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并根据挂牌成交情况进行转让。

后续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如对引导基金退出相关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出。

(十三)引导基金提前退出

对于存在以下重大情形之一的产业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退出建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基金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启动财政资金退出程序。若基金筹备成熟的,报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复后可继续参股投资;若确需退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产业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取消引导基金出资承诺,或办理财政资金退出手续:

1.领导小组批复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设立;

2.引导基金拨付产业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仍未开展投资业务;

3.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目标及基金协议约定;

4.管理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产业子基金。

(十四)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1.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点,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在完成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等约定目标且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部分(以下简称“投安溪收益”),可根据产业子基金的返投完成情况进行让利:

1)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金额的1倍,投安溪收益的【20】%可让利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

2)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投安溪收益的【30】%可让利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

3)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投安溪收益的【50】%可让利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

让利后引导基金的总退出收益不低于引导基金本金加让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之和。

2.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点,关于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相应股权的激励条款中,4年的时间以引导基金首次拨付投资款至产业子基金提出回购申请日期计算。

3.在执行激励前,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该产业子基金对投资安溪县项目约定的完成情况、及对安溪县形成的产业贡献和税收贡献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五)附则

1.本指引由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2.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