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财政出资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中财政出资资金的管理,根据《预算法》、《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规〔202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者国有企业筹集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及其他资金来源。

(三)财政出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引导基金在安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创投”)下设独立核算的引导基金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财政出资资金通过基金专户拨入参股子基金的有限合伙实体。有限合伙实体银行账户应交由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进行托管,托管账户的开户行须在安溪县,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投资于参股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安溪创投作为县财政出资代表,负责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投资产业子基金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二、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四)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财政收支预计情况、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编制财政出资资金有关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确立。

(五)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后,县财政局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出资申请将资金拨入基金专户。

(六)财政资金从基金专户通过有限合伙实体拨付到各参股子基金的条件:

1.领导小组决议文件;

2.有限合伙实体与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已签订合伙协议、出资协议、基金管理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3.基金管理人已出具书面出资通知;

4.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

(七)财政资金从基金专户通过有限合伙实体拨付到各参股子基金的程序:

1.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拨款申请,并附所有必要的材料,主要包括领导小组决议文件、基金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书面通知、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等;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安溪创投及厦门创投下达拨付批文;

3.安溪创投及托管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批文办理基金专户的拨付手续。其中,财政出资资金由资金专户拨付至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的,由安溪创投负责操作;从托管账户拨付到各参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划款指令拨付出资。

三、财政出资资金收益

(八)财政出资资金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等。

(九)财政出资资金的收益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留存在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内。基金专户独立核算,引导基金的经济效益不由安溪创投承担,不纳入安溪创投的国资考核。

四、运营管理费和引导基金费用

(十)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和引导基金费用在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中列支,按照合理与节约,保证引导基金正常运营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做法核定,并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运营管理费的核定基数为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前累计已实缴至参股子基金且尚未收回的金额,按照核定基数的1.2%/年计提支付。

(十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于当年12月底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下达年度运营管理费批复文件。

(十三)安溪创投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文件从基金专户拨付运营管理费至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托管银行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划款指令将运营管理费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银行账户。

(十四)引导基金的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课题费、尽职调查费、专家评审费、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费等与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由引导基金自行承担。

(十五)属于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实体发生的费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费用相关协议、票据等作为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安溪创投下达拨付批文,安溪创投及托管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批文办理基金专户的拨付手续。其中,财政出资资金由资金专户拨付至有限合伙实体托管账户的,由安溪创投负责操作;从托管账户拨付支付费用的,托管银行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

五、资金监管

(十六)有限合伙实体应与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十七)托管银行负责投资于参股子基金的财政出资资金的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每年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溪创投和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托管报告。

(十八)托管银行预留印鉴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公章。

(十九)安溪创投应加强基金专户的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及运营管理费等支出的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六、附则

(二十)本办法由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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