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0-0100-2021-00018
    • 备注/文号:安政办〔2021〕6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6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管控导则及通用图集》的通知
    时间:2021-11-16 2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任务清单的通知》(闽建村〔2021〕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组织编制了《安溪县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管控导则及通用图集》(以下简称“图集”),现予以印发,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在审批新建农房时要对照“屋顶、山墙、 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要素,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符合要求的在相关规划许可中予以具体明确,并附图审批归档,同时向建房申请人发放并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批后监管,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不得出具农村建房竣工验收意见。

      三、县住建局要提供农房建筑风貌技术咨询,加强对乡镇审批管控建筑风貌情况的指导服务。

      四、各乡镇政府及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管控,提升城乡建筑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溪县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管控导则及通用图集》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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