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1 1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密范围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具体范围如下: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1.国家秘密: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

2.工作秘密: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行政机关干部的档案及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对在编人员的行政处分文件及有关材料等;

3.商业秘密: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经营信息;

4.个人隐私: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1.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

2.公共安全:信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

3.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如石油、粮食、矿产)安全、产业安全、财政安全等;

4.社会稳定:涉军群体、涉藏涉疆群体、弱势群体等相关问题,群体性聚集进京赴省非法上访,群体性滋事事件,恶性案件等。

二、完善审查制度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详见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工作机制,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实施,落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加强保密教育,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公开、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得到安全防护。

三、开展督查指导

县政府办将对各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开展常态化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此外,县政府办将以县政府门户网改造升级为契机,增设敏感词管控的技术功能,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后台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逐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四、严肃追究责任

违反保密审查有关要求,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机关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政府信息拟公开名称

 

政府信息拟公开文号

 

政府信息拟公开类型

□公文类

□非公文类

政府信息拟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政务公开栏

□电视  □广播  □报刊  □其它

政府信息拟公开时间

 

政府信息拟公开

机关审核意见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其它不予公开的情形

不予公开的理由:

 

 

审查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                                        

备注:

1.此表由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按法定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填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文号的,要完整填写;无文号的,请填无。

2.此表所列事项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对文件、文书等可作诉讼书证的重要信息,所有事项必须完整填写和在相应选项“□”内打“√” ,其他类信息根据需要填写。

    3.此表由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按照“一事一表一审”原则,填写审批。

4.此表审批后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并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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