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的可能不是好运和馅饼
而是瓶子、鸡蛋、晾衣杆,
甚至是钢管......
高空抛物因其危险性
而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为进一步加大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广大人民群众带上“安全帽”
编织“防护网”
安溪法院走进辖区校园
巡回审理全县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一起来看看庭审现场吧~
6月15日,安溪法院来到位于感德镇的安溪县第十一中学,巡回审理林某敏高空抛物罪一案。该校师生代表旁听了庭审活动,“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敏在感德镇一品茶都某建筑三楼屋面,不顾楼下过往车辆、行人,将十几根长达6米、重逾9千克的钢管,抛掷于楼下道路上。
庭审现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逐步推进,被告人林某敏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现场旁听师生认真观摩庭审,近距离体会法律的威严,深刻感受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庭审结束后,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林懿娴以“校园法治护航,青春如花绽放”为题,为学生们上法治课。
法治课后,安溪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永福,安溪县第十一中学校长龚德美,安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林懿娴,围绕高空抛物法律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校园欺凌的发生和防范、早恋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与现场师生展开交流互动。
此次巡回审判进入校园,旨在以点带面强化校园师生的规则意识,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共同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同时,创新校园法治教育新形式,拉起院、校共建网,推进全县未成年人渗透性法治教育工作,引导未成年人在法律的约束与呵护下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行为是不文明之举
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让我们一起
杜绝高空抛物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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