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资源局
参与单位:县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住建局、林业局、交通局、文体旅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龙门镇、金谷镇、剑斗镇、魁斗镇等相关单位。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县资源局于2025年8月27日至9月1日分别向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至9月2日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发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时限2025年8月18日至9月18日,线上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线下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送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司法局审查。2025年11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的意见。2025年11月21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经审查,无法律意见”的意见。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该《管理办法(试行)》于2025年12月5日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12月19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含总则、地热资源的勘查、地热资源的开采、地热资源的保护、附则等五个部分二十二条。
明确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不随土地权属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浪费。勘查开发地热资源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有偿使用”原则,优先支持生态改善和民生提升类项目。勘查地热需取得探矿许可并按批复的勘查方案进行;开采地热需取得采矿许可、取水许可,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动态监测和储量年报制度,由自然资源、水利等多部门协同做好全过程监管。
还对尾水排放、废弃井封孔、生态修复等作出严格要求,守护生态安全。
为安溪县地热资源规范开发筑牢制度保障,有效遏制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推动资源梯级开发与综合利用,助力温泉品牌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有效期限
自2026年1月19日起实施,至2028年1月18日止。
五、名词解释
地热资源是指地球内部的热能,主要包括地热水、地热蒸汽、干热岩等类型,具有清洁、可再生、分布广泛等特点。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23232469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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