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1-16 12:48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出自用外剩余砂石土,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处置单位,负责处置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自用外剩余砂石具体处置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要求,结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资源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政府、交通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县资源局于2025年8月27日至9月1日分别向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至9月2日收到2个部门(交通局、城管执法局)的2条意见、建议,采纳1条、未采纳1条;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发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时限2025年8月18日至9月18日,线上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线下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送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司法局审查。2025年11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的意见。2025年11月21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经审查,无法律意见”的意见。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该《管理办法(试行)》于2025年12月5日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12月29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主要根据《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主要包括: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他要求等7个部分。 

         《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①处置范围:覆盖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场地平整等各类项目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不再区分砂石数量,全部需组织公开出让;②规范处置流程:剩余砂石土估算报告由县资源局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专家库选取3-5名专家审查;剩余砂石土量达30万立方米的,应委托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较高值确定为起始价,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复后组织公开出让;③加强过程监管:包括日常监管、定期复核、跟踪巡查、存档管理的具体措施;④适当灵活处置:数量较小(小于2000立方米)且现场无法堆放时可以转运至集中地点核查登记后,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化处置;⑤规范处置收入: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优先用于县域生态修复。

《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明确各处置单位、属地乡镇、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财政等多部门职责和处置要求等,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及后续监管。

  四、有效期限

  自2026年1月19日起实施,至2028年1月18日止。

  、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23232469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