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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泉州芸台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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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莲峰科技工业园(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大道99号)(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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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泉州芸台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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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表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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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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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期 |
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11日(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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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芸台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芸台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芸台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莲峰科技工业园(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大道99号)(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范围内),在生产规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停止原有喷漆及烘干生产线,新增一条喷粉及烘干线,取消喷漆及喷漆后烘干工艺,改为喷粉及喷粉烘干工艺,同时,将现有工程烘干燃料甲醇改为天然气作为烘干能源,改建后项目总投资49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生产规模仍为年产智能施工平台12000吨。 一、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排污管网汇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辊压、焊接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粉废气采取密闭负压抽风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原烘干固化废气单独采取包围型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浸漆及晾干车间搬迁至厂区北侧后,浸漆、晾干废气与新增的喷粉烘干线产生的废气一同处理后排放,浸漆、晾干废气在密闭车间内采取负压抽风收集,烘干固化废气采取包围型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烘干固化废气、浸漆、晾干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配套的3台天然气烘干炉废气分别通过3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应加强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做好密闭措施,强化集气装置的集气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相关标准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4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6、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267t/a、NOx:0.1065t/a。其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267t/a、NOx:0.1065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6893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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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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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86972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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