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6-00033
- 备注/文号:安建函〔2026〕5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04
安建函〔2026〕52号
答复类型:A类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74号建议的答复
汪秋论代表:
《关于农村已建成集建区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第0074号)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管理主体,明确责任体系建议方面
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省住建厅已制定出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文件。泉州市出台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505/T 17-2024),也明确了不同等级物业服务标准,细化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责任。我县已出台《党建引领物业融入基层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安溪县推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作三年行动方案》,落实了村(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物业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委会(业主代表)“四方联席会议”制度。
农村建成集建区可直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我县无需另行制定(对暂未成立业委会的集建区,由村(居)委会依法代为履职)。
二、关于创新筹资机制,保障长效运维建议方面
一是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农村集建区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在合同中约定。目前泉州市级服务等级标准已落地,但配套收费指导价尚未印发。我县拟待市级收费政策出台后,联合县发改局结合我县实际,修订相关收费指导标准。二是我局已通过部门公众号、行业协会公众号、社区(村居)、小区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等渠道,常态化普及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树立主动缴费意识。三是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应由业委会或代管村居牵头组织业主表决,规范盘活公共资源及公共收益支出范围。我局常态化指导乡镇督促各村居规范公共收益台账,优先用于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补充物业运维经费缺口。四是我局每年均积极对接上级政策,争取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电梯更新等资金,后续如有农村集建区相关扶持资金,将第一时间组织申报。
三、关于完善政策支撑,强化监管指导建议方面
近年来,我局已牵头出台了《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选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溪县推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6年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我局每年常态化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将物业企业纳入“红黑榜”管理,与信用评价、招投标资格挂钩,对不合格企业坚决清退出市场。针对全县无物业管理小区,我县已在凤城镇龙湖社区龙飞小区、东岳社区东岳小区、凤山社区原宿舍楼等已探索出了党建引领、推进三方共管,社区介入、创新社业合管,社区主导、引导社区托管等三类模式且都取得了良好效果。农村已建成集建区可参照按照三类模式进行物业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各级有关精神,聚焦农村已建成集建区物业管理短板,健全县、乡镇、村居三级联动机制,稳步推广成熟管理模式,持续提升农村集建区物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谢景清
联 系 人:史建阳
联系电话:0595-23287691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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