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安应急规〔2026〕1号
  

各股室大队、中心:

现将《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6528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应急管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

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对象

《清单》适用于安溪县应急管理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执行程序

(一)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问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责令整改。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执法人员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3.整改复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4.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梳理,及时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研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对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事实证据进行梳理,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决定等文书中详细说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因以及相应的依据。

三、相关词语解释

(一)“初次违法”指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违反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被依法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形。执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初次违法时,可以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平台、“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或查询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确定。

(二)“及时改正指在安溪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安溪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完毕。

(三)“危害后果轻微”需综合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损害或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的时间及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的配合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判定。违法行为在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明知但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较大损失的,不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从轻行政处罚”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相对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幅度进行处罚。

(六)“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

(七)《清单》“适用情形”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四、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标准。要准确掌握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的具体适用条件及情形,认真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办理公正、透明。对适用《清单》情形的案件要严格把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要坚持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二)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对未列入本《清单》的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

(三)加大行政指导力度。要坚持教育引导和惩戒相结合原则,综合采用劝导示范、告诫、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有关义务,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本《清单》由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531日止。《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安应急〔2021〕39号)同时废止。本《清单》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 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仅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10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涉及1处的。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且已编制应急预案,仅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的。

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1.“清单”中“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2.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同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同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附件3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明:1.“清单”中“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安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65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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