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4-22 11:37 浏览量:
     为促进安溪县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县政府办召集县统计局、工信商局、电商办等部门,分别从促进电商聚集、电子商务应用创新、跨境电商、电商规范发展等四大方面,提出7条意见措施,具体如下:

1.对入驻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且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根据合规凭证给予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年交易额分别达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2亿元(含2亿元)、2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年租金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

2.由行业协会、电商园区(基地)组织5家以上电商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的,按每个标准展位(3m×3m)给予参展企业每个展位费补贴0.5万元,单家企业参展最高补贴3个展位,全年最高补贴不超5万元。

3.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的各类创新,包括但不仅限于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供应链服务、快递服务等。项目应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创新优势,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2020年网上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运营商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4.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物流成本。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国际快件、邮政小包(如EMS、DHL、UPS等)等年度物流费用达 300万元以上,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0.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5.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布局海外仓,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60万美元的项目,经综合评定,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金补助。

6.鼓励电子商务协会、电商园区运营公司等发挥行业带头及主体作用,指导入驻园区企业、会员企业等纳入政府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累计超过10家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且纳统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电子商务协会、电商园区运营公司5万元奖励。

7.县域内电商企业经确认为新纳入政府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第一年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万元奖励。

本意见适用于在安溪县办理企业法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电商企业。同一企业符合上述文件条款多项奖励的,按其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县出台其他文件相同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本文条款对企业的奖励标准包括上级政府文件要求县级配套出资的奖励额度。“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奖励兑付,由企业所属乡镇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汇总至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进行复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将奖励金额拨付至县工信商局兑付给企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为一年(涉及新纳入政府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奖励按3年分期兑现)。由县工信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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