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补办工业企业、私人自建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安政办〔2019〕60号)已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帮助安溪县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完善产权和融资抵押手续,扶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已建设完成的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未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问题,2020年7月,安溪县住建局结合实际,重新拟写了《关于补办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
二、拟写过程
参照2019年7月31日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补办工业企业、私人自建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安政办〔2019〕60号)文件规定,安溪县住建局结合实际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并先后于7月20日、7月31日两次征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城区工业园管委会、南翼新城管委会、湖头光电产业园管委会、24个乡镇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采纳了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的相关意见,经修改完善,最终定稿。
三、拟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8.《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9.《县住建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有效期限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放宽:将原来“2015年11月1日前全县范围行政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放宽至“全县范围行政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
(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具备条件有所修改:将“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资料”修改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合格资料”;
(三)申请资料的变更:
1.第五条第1项第2点:将原来“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是否符合补办条件作出明确的书面意见,视为工业、商服、私人自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变更为“由自然资源局对规划是否符合补办条件作出明确意见(即表1),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政府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进填写处罚意见(即表2),视为工业、商服、私人自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2.第五条第1项第6点:将原来“具有检测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报告”变更为“具有检测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
3.第五条第1项第7点:将原来“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变更为“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单、多层民用建筑除外)”。
(四)办理程序的调整: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住建局出具的《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受理→发证”细化为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政府、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出具的《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最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发证,详见文件。
(五)建设工程单方造价标准的调整:将原来文件中建设工程单方造价标准表中的“砖混结构的工程造价标准为480元/㎡调整为“800元/㎡”;增加“钢结构的工程造价标准为1100元/㎡”。
(六)增加工业、商服房屋未办理消防审批处罚办法:工业、商服房屋属于住建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属于住建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工业、商服房屋未按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闽公消〔2014〕95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处罚。
(七)私人自建房屋确权面积相关规定的变更:将超过审批面积的确权与否规定由“若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面积的,方可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为“若实际用地面积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用地的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实际用地面积不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用地的面积,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情况给予处理:①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根据“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的建筑面积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超过审批的建筑面积部分不给予确权;②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后竣工的房屋,若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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