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14 18:25 浏览量:
     10月14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2021〕138)。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

3.《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06号

4.《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县城规划控制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委〔2017〕14号)。

拟写过程

1.2021年6月15日,安溪县政府办牵头召开会议,研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文件精神。

2.2021年7月1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下发《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不予采纳1条。

3.2021年8月30日,安溪县政府办公室再次牵头召开《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补充通知》(终稿),报送司法审查通过。

、主要内容

(一)贯彻全县村庄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底前实现应编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明确宅基地面积、层数等相关标准要求。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5米(含屋面楼梯间)。

(三)各乡镇、村要按照《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06号)和《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答复》(安农〔2021〕51号)的规定,做好“一户一宅”的认定和审核。

(四)各乡镇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切实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强化批后监管,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规范化建设。

(六)强化“建新拆旧”管理,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村民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

(七)各乡镇要切实发挥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的作用,强化日常巡查,切实将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八)各乡镇要督促指导村委会对宅基地及建房日常管理服务发挥主体作用,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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