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28 10:12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28日印发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安政办规〔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为完善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我县根据2022年12月30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将市级文件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于2023年3月28日制定出台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安政办规〔2023〕8号)。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78 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

6.《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

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征求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6日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各相关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10日将《通知》(征求意见稿)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月13日取得法律审查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通知》(送审稿)于2023年3月7日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28日由县长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我县文件内容基本参照市一级文件拟定,具体包含无害化处理责任、无害化处理体系、监管体系、政策支持保障、组织领导等五方面内容,其中:无害化处理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从业人员主体责任;二是属地责任;无害化处理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二是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三是资源化利用;监管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监管队伍建设;二是协调联动机制;三是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政策支持保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财政补助政策;二是畜禽保险;三是其它支持措施。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 规定畜禽及其产品有关人员的无害化处理义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畜禽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畜禽和畜禽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第一、(一)点规定。

2. 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场(点)的无害化处理义务: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场(点)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的,要督促其进行升级和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第二、(二)点规定。

3. 规定养殖者和无害化收集处理者的权利。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依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第一、(二)点规定

4. 规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者享受的政策优惠。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第四、(二)点规定。

(三)我县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

与市级文件相较,我县进一步细化明确内容如下:

1.明确乡镇政府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责任。各乡镇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城镇、乡村公共场所以及溪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第一、(二)点规定。

2.明确资源化利用支持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78 号)第一、(二)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第二、(二)点规定。

3.提出本《通知》的有效期限。明确本《通知》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止。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95-232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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