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2 15:00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4月12日印发了《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安政办规〔202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部署。2021年1月底,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2.规范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一户一宅”政策。《土地管理法》虽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省市至今尚未对“一户一宅”作出具体细化标准及规定。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审批,也使相关审批工作有章可循。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征求意见

1.2021年12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下发《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湖头镇意见建议2条,不予采纳1条、予以解释1条。

2.2022年1月11日至2月13日,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1.2021年12月23日,县农业农村局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送县司法局法律审查,收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4条,予以解释1条。

2.2022年3月1日经第二次法律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送审稿)》。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3年3月27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2日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前省市没有专门的“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文件,此前我县也未制定相关的专题文件,《指导意见》主要从六个部分进行制度设计、规范,具体包含总则、“户”的认定、“宅”的认定、建房人口数的认定、不予批准的情形、其他等。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指导意见》细化明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审批中村民“户”的认定、“宅”的认定、建房人口数的认定、不予批准的情形及其他内容,内容如下:

1.提出适用范围“一户一宅”的解释《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宅基地(含新建用地、翻建及翻扩建用地)的申请审批。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标准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98号)执行。“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三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2.提出关于“户”的认定。①夫妻间认定为一户;夫妻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无房一方或者离婚后无房一方又另行结婚且配偶无宅基地的,可以认定分户。②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与父母共同认定为一户。③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应为一户,即使公安户口已另行分户登记,也不得另行分户申请。④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认定为一户,不得另行分户。⑤三代及三代以上同堂(其中三代同堂的第三代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可以认定分户。⑥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不得分户。同时为解决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公安分户”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互为前置的问题,提出了不强制以公安户籍、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户登记的一户来限定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进行分户。主要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3.提出关于“宅”的认定。具备合法权属来源、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早期建设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宅基地、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的农房等。经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三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4.提出关于建房人口数的认定。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家庭成员中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为准,建房人口一次认定,以下情况也可计算人口数:因就学将户籍迁出本村的在校学生,可计算建房人口。义务兵(军校学员)、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可计算建房人口。儿子已婚但其配偶户口未迁入,若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不另作其他宅基地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数,并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备案的,可计算建房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后新出生的人口,可计算建房人口。⑤农户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户或者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抚)养、寄养的,可增加计算一个建房人口。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三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5.提出了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原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违反“建新拆旧”政策,申请易地新建住宅不承诺拆除旧宅、将旧宅基地退回给村集体或村委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第一点。

6.提出了其他相关内容。①明确对本指导意见中其他未涉及的“一户一宅”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经村集体或村委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②明确本指导意见2023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4月11日止,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就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出台相关规定的,本指导意见与之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95-232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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