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强化殡葬管理,推动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安溪县推行城区社区集中文明治丧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安溪县深化移风易俗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24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殡葬治丧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18〕133号)、县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管控区主干道举办治丧活动的通告》(安政〔2018〕41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凤城镇社区推行文明治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安溪县民政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县有关单位。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县政府林毅敏副县长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召开了殡葬领域工作协调会,县民政局、县直其他相关部门及乡镇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20年8月推行的为期两年的《安溪县城区社区推行集中文明治丧的工作方案》进行了讨论,决定继续推行该方案并扩大集中文明治丧范围,由原来的凤城社区扩展至凤城、城厢、参内三个乡镇区域社区。我局根据会议精神重新梳理,形成了《安溪县推行城区社区集中文明治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局分别于2024年9月24日、2025年7月15日、2025年10月29日三次向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发函征求意见,共收集到18条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采纳了其中11条;2025年11月5日-16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该方案于2025年11月20日经安溪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12月12日,该方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为“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该《安溪县推行城区社区集中文明治丧工作方案(送审稿)》于2025年12月17日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12月25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殡葬治丧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18〕133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凤城镇社区推行文明治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0〕64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移风易俗节俭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1.“二、集中文明治丧范围”
主要依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移风易俗节俭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三)点。
2.“三、集中文明治丧遗体接运”
主要依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移风易俗节俭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三)点。
3.“四、集中文明治丧管理”
主要依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移风易俗节俭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三)点、第二(三)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五、相关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移风易俗节俭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11、12、14、17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名词解释
殡葬管理,指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对殡葬活动进行的系统性规范与服务保障,旨在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保护土地资源并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95-232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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