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1-04 16:59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1月4日印发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安政办规〔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养老服务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截至2025年11月底,全县户籍人口118.0640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口20.6470万人(其中80岁以上人口2.3095万,100岁以上老年人口87人),老龄化率17.49%,人口老龄化明显。为减轻家庭负担,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0〕58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17〕10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延续实施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过程

  (一) 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参与单位:县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二)征求意见过程

  2025年12月11日至12月21日向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县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2月19日商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涉及不公平竞争条款。12月22日形成《实施方案》。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结束后,2025年12月24日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12月29日,县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认为该文件内容合法,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民政局采纳审查意见后形成《实施方案(呈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于2025年12月31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6年1月4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方案是对我县既有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政策的完善,旨在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主要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变更与停止、经费渠道。

  (二)重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1.补贴对象

  具有安溪县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安溪县养老服务机构(含乡镇敬老院)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连续入住满6个月(180天)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财政完全兜底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此补贴。

  主要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0〕58号)。是本方案的直接修订基础和核心依据。

  2.资格认定

  生活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年人是指依据相关标准,参照入院评估和入住协议书,经县民政局审核认定的生活自理、半护理或全护理的人员。入院评估由县民政局委托具备合法资质、有评估能力的相关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主要依据: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建立老年人评估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执行,由县民政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3.补贴标准

  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由县财政给予养老补贴。按照申请对象的人员类别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自理、轻度/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750元、1000元的财政补贴

  主要依据:遵循《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17〕10号)第二方面“重点任务”中第(一)项的第2点“培育壮大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任务精神与财政扶持导向,旨在精准回应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实际照护成本差异,使财政投入更加精准有效。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补助,申请补助需填写《安溪县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县民政局根据各养老机构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日期起开始计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主要依据: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0〕58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文件关于规范业务管理的内在精神。

  5.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县民政局申请一次补贴费用,县民政局负责发放至老年人或其家属账户。养老机构于每月10日将本单位上月入住老年人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每年1月申报上年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7月申报本年度第一、二季度。

  主要依据:依据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0〕58号)。

  6.变更与停止

  补贴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贴标准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养老机构负责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后,从次月起,补贴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对象在本县范围内变更入住养老机构,应由本人或亲属、新入住养老机构负责人向县民政局提出变更登记,入住补贴由新入住养老机构统一申报。因身份发生变化、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县或者不再入住本县养老机构,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补贴条件的,由本人或亲属、养老机构负责人向县民政局上报,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养老机构负责人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主要依据:《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中关于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确保补贴对象与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7.经费渠道

  补贴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县民政局负责向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主要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发〔2024〕3号)第九点“优化养老服务经费筹集机制”中第27点精神的深化与具体践行。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有效期限

  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五、名词解释

  老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老年人。此标准为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的核心依据,覆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权益等领域。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95-232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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