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核查,泉州市中兰花卉有限公司等3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溪县御佳品茶叶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省安溪县钰权茶厂等2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市场主体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市场主体名单(处罚公告名单).xls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汇总.xlsx
安市监处罚〔2023〕47-1号-安市监处罚〔2023〕47-8号(共8份).pdf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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