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第九批)
时间:2023-11-20 15:49 浏览量: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1 福建三安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福建三安建材有限公司 (安)应急罚〔2023〕39号(2023.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023年10月26日,县应急局联合工信商局、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对福建三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安全检查,执法时发现该公司厂区有一台立磨机设备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的规定 罚款 1.2
2 安溪县长坑春明纸品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案 安溪县长坑春明纸品店 (安)应急罚〔2023〕40号(2023.11.2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023年11月7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长卿镇政府前往安溪县长坑春明纸品店执法检查,安溪县长坑春明纸品店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号(闽)LS〔2023〕01754号,单位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卿镇长坑村中山路109号。执法时发现安溪县长坑春明纸品店变更经营场所,将烟花爆竹产品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卿镇长坑村长南路89号处储存及销售,未重新办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罚款 0.15
3 安溪县桃舟陈建林纸制品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安溪县桃舟陈建林纸制品经营部 (安)应急罚〔2023〕41号(2023.11.2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2023年11月1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前往安溪县桃舟陈建林纸制品经营部执法检查,执法时发现安溪县桃舟陈建林纸制品经营部存放烟花爆竹产品340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00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 罚款 0.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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