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溪县中小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溪县中小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有效保证伙食质量,全力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泉州市学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责任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达标。
(一)严格落实校外供餐学校主体责任
1.学校应承担本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负首要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管理制度,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对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2.学校应择优选择校外供餐企业。对校外供餐企业要进行实地综合考察,重点考察其资质、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3.学校应当提前公布每周各餐拟配送的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并在每周五下午将下一周拟配送的全部餐品(实样)在学校公众号或家长微信群公示。
4.学校应建立完善校外供餐企业供餐情况调查测评机制,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班级供餐管理人员及学校领导等参加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定期对校外供餐企业的餐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总体满意度等进行监督评议。学校每学期应开展至少2次供餐满意度调查测评,并及时与校外供餐企业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水平。调查测评结果应报送县教育局备案。
5.学校应当落实校外供餐陪餐制度。(1)每餐均应当有相关学校领导与学生共同用餐(其中校长每两周至少一次),与学生一起同区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校外供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陪餐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餐次、餐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总体满意度评价等,要体现当日所提供餐品与周末送存的餐品实样的核实情况、学生用餐表现、餐品剩余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等,同时要有陪餐人员签名。(2)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并做好配餐记录。要采取家长轮流陪餐的方式,对陪餐家长在餐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总体满意度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同时争取在校用餐学生家长全覆盖轮流陪餐。(3)学校应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每日陪餐的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名单。
6.学校应当建立供餐食品现场抽查验收制度,对供餐食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对校外供餐企业所提供的餐品进行现场验收和温度抽查,并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日期餐次、餐品名称、规格数量、送达时间、中心温度、合格情况、总体满意度评价等,尤其要体现当日所提供餐品与周末送存的餐品实样的核实情况。温度低于60℃的食品未经复热,不得进入校园分餐或派送。温度和时间控制未能达到要求的,学校应及时约谈校外供餐企业,督促其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校外供餐企业,并报告县教育局。
7.学校要建立校外供餐企业入校员工评价机制,对校外供餐企业入校员工的身体健康、疫情防控、仪容仪表、行为规范、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健康检查、疫情防控、仪容仪表(规范着装与个人卫生整洁等情况)、行为规范(不抽烟、不大声喧哗、不在校内争抢剩余饭菜等情况)、服务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用心细致、对师生态度和蔼等情况)、总体满意度评价等。校外供餐企业入校员工评价总体满意度差者,学校应及时约谈校外供餐企业,督促其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校外供餐企业,并报告县教育局。
8.学校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及走廊分餐的,要做好分餐人员的监管,保障分餐就餐环境安静有序、卫生整洁。
9.学校不得要求校外供餐企业提供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
10.学校应定期会同校外供餐企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舆情处置能力。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11.学校应合理安排就餐管理教师或学生就餐监督员,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督促组织学生在规定地点和时限内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树立合理膳食观念,做到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切实杜绝浪费现象。
(二)严格落实校外供餐企业主体责任
1.校外供餐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行为负直接责任。
2.校外供餐企业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3.校外供餐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4.校外供餐企业的生产场所要合理规划并设置物品、器具、材料存放区,要在车间入口张贴“区域规划和物品存放示意图”。从业人员要十分明确食材、操作工具、半成品、成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做到即取即用、用完即还、物归原位,摆放整齐。
5.校外供餐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身体发育的营养健康需求和季节特点,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因地制宜优化配餐方案,提供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定量适宜、结构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可口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提前拟定好每周各餐拟配送的带量供餐食谱,并在每周五下午将下一周拟配送的全部餐品(实样)送县教育局和各供餐学校冷藏备份,并在供餐学校公众号或家长微信群公示。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应当保存一个学年。
6.校外供餐企业所提供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食品送到学校的时间不得早于食用前1小时。
7.校外供餐企业向学校供餐时不得提供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
8.校外供餐企业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和卫健局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做到实时对接、即知即报。县教育局负责汇总学校校外供餐具体情况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县教育局、校外供餐企业和相关学校。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和卫健局应将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监管计划“双随机”检查范围。同时,建立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工作机制,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要做到“每学期开学前全面检查1次,学期中常规检查不少于2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对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4.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局要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应急演练。对发生疑似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病员救治,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科学,并严格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5.县教育局要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和学校制定校外供餐企业考评办法,建立监管部门考评和供餐学校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学校终止供餐协议和监管部门认定校外供餐企业核减供餐数量或退出供餐的依据。
(四)全面形成部门联动监管合力
1.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校外供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督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底线。
2.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我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知晓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品安全,共同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二、严格落实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一)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学校、校外供餐企业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等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二)县教育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企业名单。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教育局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企业,并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需在每学期结束后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下学期的续签意见。
(三)学校应当与校外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不得以校董会、促进会、家长会等非法人组织签订委托协议。签订协议后15日内应将有关信息(包含主体名称、许可证号、供餐供应规模、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及时报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中基层小学由所在辖区的中心学校汇总上报。
(四)立足我县实际,校外供餐每生每餐餐标暂定10元,按月收取。今后如需调整,由县教育局牵头召开征询意见会确定。学生停餐需提前一天退膳,供餐企业应在一周内退还停餐费用。学校教职工用餐必须缴纳应缴的伙食费,与学生用餐同菜同价,据实结算,不得利用学生伙食费用补贴教职工伙食。
(五)学校应当要求校外供餐企业严格按照供餐合同商定的餐品质量和价格标准提供服务,学校和相关人员不得获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六)学生午、晚餐服务由学校配合校外供餐企业组织实施。学校可参照《安溪县中小学幼儿园学习日、周末及寒暑假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51号)规定配备教师和管理人员并发放劳务费用(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七)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明厨亮灶”二维码等基本信息,以便学生、教师、家长开展监督。
三、其他
(一)本文件解释权归安溪县教育局;
(二)本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
附件
校外供餐企业的规定要求
校外供餐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行为负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GB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工作。定期认真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及时按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个月组织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不超业务范围配送,确保企业不超负荷运行。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二、校外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二)建立上岗前早会机制和每日晨检制度,每天上岗前集中整理妆容、强调注意事项、通报优劣并进行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上岗。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按不同工种或不同操作车间(含入校送餐人员)分类统一着装,穿防水靴,正确戴好帽子、口罩和食品加工专用手套。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和装饰物进车间。
(四)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从事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六)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三、校外供餐企业加工分餐要求
(一)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二)在进行直接入口食品的分装操作时,应在分餐专间进行。
(三)分餐人员应认真检查待分装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分装。
四、校外供餐企业运输车辆要求
(一)应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和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二)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中心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操作卫生,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四)校外供餐企业运送食品的食品运输路程应控制在半小时以内,并为运输车辆装备GPS定位管理系统。
五、校外供餐企业到校分送要求
(一)运输抵达学校后,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检查项目包括加工制作时间、中心温度、包装完整程度等内容,并有详细记录;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检查完成后应与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进行现场交接,并配合开展产品验收和温度抽查工作。
(二)入校分送人员须规范穿戴工作鞋服帽,规范戴好口罩,要守好自己的岗位,不得聚集喧哗,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具和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分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和分派用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校外供餐企业应与学校协商明确教室分派餐食的具体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严禁未持有健康证人员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具体操作。
(五)师生用餐结束后,剩余食物要连同餐具一起送回企业处理,禁止在校区私自处置。要及时做好食品分送区域的保洁工作,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六、校外供餐企业检测留样及消毒要求
(一)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项目应包含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高风险指标。
(二)应当实行每餐“双留样”制度,校外供餐企业除了自身做好食品留样,还需送学校留存一份。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留样冰箱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三)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产生的餐厨垃圾。
(四)餐具要做到环保、无毒害,应是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级材料,如果损坏,应及时更换。餐具应采用热力消毒的方式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的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具清洗消毒后,应设专供存放清洁餐具的保洁设施。
七、校外供餐企业原料把控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要按规定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要严格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登录省、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不提倡使用转基因等食材(包括油、米)。
八、校外供餐企业公开操作过程要求
校外供餐企业要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完成网络厨房建设与调试工作,视频链接同时推送给县教育局、市场监督局、卫健局等监管部门和供餐学校用餐学生家长,公开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实况展示食品加工过程,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流程,实现“云监管”,督促公司提高管理水平。
- 《进一步加强安溪县中小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政策解读2022-09-07
- 图解: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溪县中小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