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已于2025年12月5日,经县政府2025年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城〔2025〕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
二、适用范围
本县“一核一辅”(即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官桥镇、龙门镇、湖头镇)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我县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以及拟增设电梯位置对城市重要地段、节点、城市主干道、步行街、景观视线走廊等城市景观产生影响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三、实施条件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方,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方负责筹措。建设方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手续,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方负责。
(三)无法满足以下要求的既有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依法可以增设的除外:
1.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低于现行日照标准的,受住宅楼增设电梯影响后,其日照时间应仍能满足现行日照标准。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现行日照标准之下的,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如不能满足应征得受影响建筑业主同意。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6米的要求,从主体建筑外墙起计算建筑间距。如确因实际条件建筑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应取得邻里建筑业主同意。
(四)拟增设电梯用地位于沿溪两侧且处于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的,应征得水利主管部门意见;拟增设电梯用地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应征得公路主管部门意见。
(五)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若有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方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方、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资金筹措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名或盖章确认,特殊原因可授权其他人确认,需开具授权函件。
(二)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同梯号出资业主监督。
五、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方案初审。由建设方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等)、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建设方将申请表(附件1)、增设电梯表决书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县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等进行初审并联合现场踏勘,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附件2),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二)公示见证。建设方(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
1.建设方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
2.建设方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用地;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建设方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
3.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建设方按程序请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对其公示情况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建设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20个工作日内听取异议业主的意见建议,调解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仍有业主异议,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比例的多数业主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出具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同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争议双方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三)用地申请。拟新增电梯用地已取得权属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若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申请:
1.面积要求。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寸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原则上应确保剩余的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供机动车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
2.用途及权属要求。对增设电梯用地,地类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途为电梯用房,不得作为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费按照同期同类住宅基准地价进行收取(即用地面积乘以住宅基准地价),用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房屋征迁时,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3.申请程序要求。
(1)拟增设电梯用地未登记权利人的: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申请,由县资源局汇总上报县政府批准,再由申请人向财政局或财政局指定单位缴交相关使用费后,视同提供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我县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拟增设电梯用地登记权利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市政管理单位的: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权利人申请,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后由县资源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并由申请人向财政局或财政局指定单位缴交相关使用费后,视同提供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我县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拟增设电梯用地权利人为其他企业、组织、私人的: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供经权利人同意增设电梯的相关书面文件(用地租赁合同等),视同提供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我县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规划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建设方将以下资料:
1.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材料等书面证明;
2.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及办理建议或司法裁决结果;
3.公示见证环节出示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图纸;
4.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规划审查委托书等,报送县资源局。县资源局负责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抄告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老旧小区原有用地范围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含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不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可免于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另有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项目除外。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房屋安全鉴定。建设方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县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基础上,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方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详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闽建〔2025〕13号)]出具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既有住宅建筑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含结构、消防)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包含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住宅建筑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增设电梯的,可采用原有勘察报告;对原有资料不全或不满足增设电梯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六)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七)增设电梯井道施工监管。建设方应切实履行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增设电梯井道开工建设前,建设方应将以下资料报送县住建局作为工程监管资料核查,县住建局应按程序出具书面意见。县住建局应对符合核查条件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井道土建施工开展不少于1次的质量安全指导,对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以书面指导意见的形式及时下发相关责任主体并督促整改。
1.规划审查的意见及图纸;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3.评估结论为可行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鉴定等级为Asu级或Bsu级(I级或II级)的房屋安全性(可靠性)鉴定报告;
4.委托合同,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土建施工部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方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方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住建局、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进行监管与指导;县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对违反规划擅自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应对各电梯井口等进行有效安全防护。
(八)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建设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对增设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验收意见负责。县住建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建设方开展竣工验收。
建设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以下资料:
1.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2.增设电梯井道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增设电梯井道竣工图等报送县住建局申请部门现场查验。县住建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应及时组织参与方案初审的单位进行线下部门现场查验,对满足验收条件且增设电梯井口等已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出具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详见附件4)。部门查验通过后,建设方应及时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详见附件5)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应及时出具《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九)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建设方已取得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且增设电梯的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规定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在施工前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建设方为业主代表的,须在安装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前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后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增设电梯安装完成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委托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
七、不动产登记
用地权属范围内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由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广泛宣传,多方协助,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乡镇、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文件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2025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9日止。《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规〔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2.联合踏勘意见表(样表)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要点(格式范本)
4.部门查验意见表(样表)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样表)
附件1
安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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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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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等共 户业主,其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共 ㎡。(详见签字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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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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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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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栋信息 |
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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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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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设电梯内容 |
结构形式 |
总层数 |
位置(附设计方案) |
新增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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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及申请单位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人: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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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
项目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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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
房屋产权人 |
意见(是否同意增设电梯) |
房屋产权号 |
产权面积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签名(加盖手印) |
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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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权人请在“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并参与”,“同意但不参与”,“不同意”三种类型意见。
附件2
联合踏勘意见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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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信 息 |
建设方 (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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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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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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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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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勘意见:
经现场联合踏勘,该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实施具备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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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住建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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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镇(乡)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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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县级政府指定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章后,通知建设方领取。
2.填写说明:资源规划部门应明确拟增设电梯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含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等)或不影响近期规划的实施,是否需征求河岸生态保护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主管部门意见,是否需先行开展日照分析等;住建部门应明确拟增设电梯的位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城管执法部门应明确是否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市政园林、燃气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镇(乡)政府应明确是否属于我县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等。
3.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资源规划部门还应明确超出权属范围的用地权属、用地类型。
附件3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要点
(格式范本)
本次增设电梯未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防火间距:增设电梯前各向防火间距 ;
增设电梯后各向防火间距 。
2.消防车道:增设电梯前消防车道宽度 ;增设电梯后消防车道宽度 。
3.人员疏散:增设电梯不影响人员疏散。
4.防排烟:新增电梯保证原疏散楼梯的防烟排烟和通风功能。
说明:增设电梯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消防安全要点应写入设计方案的消防专篇。
附件4
部门查验意见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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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信 息 |
建设方 (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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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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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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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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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查验意见:同意该增设电梯井道项目通过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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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住建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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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镇(乡)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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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县级政府指定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章后,通知建设方领取。
附件5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样表)
建设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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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 件 资 料 |
归档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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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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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划审查的意见及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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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既有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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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设电梯井道含有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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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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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设电梯井道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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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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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增设电梯井道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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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增设电梯井道的竣工立面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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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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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方在部门查验后,将符合规范要求的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的纸质原件和电子档案各一套送至城建档案馆存档,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2.如果该文件资料具备,请在归档情况栏打“√”;否则打“×”,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原因。
- 政策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5-12-29
- 政策图解: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5-12-29
- 【视频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5-12-29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