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以下简称未成对原《指导意见》)未成对要求“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方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经自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或民事法律途径裁决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原《指导意见》经过近几年的实施,发现增设电梯申报过程中,要求群众100%达成一致意见困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不符。
1.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在“公示见证环节”,增加“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及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的解决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即可进入下一申报程序;提出了邻里增设电梯矛盾的解决办法,具有可行性。
2.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职权无明显变更,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具备合法性。
3.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所设定事项与住建部门规章制度不矛盾、不冲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适用,具备合理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城〔2025〕5号)
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参与单位: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官桥镇、龙门镇、湖头镇等有关乡镇,县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县直有关单位。
(二)征求意见。安溪县住建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9月1日、9月8日-12日、9月18日-24日三次发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相关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至9月24日收到2个部门(城管执法局、资源局)的15条意见、建议,采纳9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4条。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发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时限2025年9月18日至9月28日,线上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线下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收到2家企业反馈(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经过和情况。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5年9月29日形成《指导意见(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5年10月14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经审查,无法律意见。其它专业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的意见书。县住建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指导意见(新修订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该《指导意见(新修订稿)》于2025年12月5日经县政府2025年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2月29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主要制度设计是围绕破解增设电梯流程中的审批堵点难点和落实国家大力推进设备更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增设电梯办理事项具体内容、明确公示见证阶段异议解决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具体如下:
1.对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的规定。
主要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城〔2025〕5号)第一点。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二点。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应小于 30 米;b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应小于10米;c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宜设置街头绿地。2.平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现有建(构)筑物不得改、扩建。3在立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视情况可设置社区室外活 动场地及环卫、排水、电力、通信等小型公用基础设施。第六十一条 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注重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体现时代特征和形成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泉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2.三、实施条件(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3.三、实施条件(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三(一)点。
4.三、实施条件(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方,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方负责筹措。建设方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手续,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方负责。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三(二)点。
5.三、实施条件(三)无法满足以下要求的既有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依法可以增设的除外:1.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低于现行日照标准的,受住宅楼增设电梯影响后,其日照时间应仍能满足现行日照标准。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现行日照标准之下的,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如不能满足应征得受影响建筑业主同意。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6米的要求,从主体建筑外墙起计算建筑间距。如确因实际条件建筑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应取得邻里建筑业主同意。
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第4.0.9条。
6.三、实施条件(四)拟增设电梯用地位于沿溪两侧且处于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的,应征得水利主管部门意见;拟增设电梯用地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应征得公路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二、三级河道岸线及生态保护蓝线规划的批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7.三、实施条件(五)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若有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方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方、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四、资金筹措(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同梯号出资业主监督。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四点。
9.五、申报程序(七)增设电梯井道施工监管。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应对各电梯井口等进行有效安全防护。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五(七)3点。
10.五、申报程序(八)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五(七)点。
11.六、使用管理及维护。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委托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六点。
12.七、不动产登记。用地权属范围内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由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主要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5〕8号)第七点。
(三) 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有效期限
2025年12月29日起实施,至2030年12月29日止。
五、名词解释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为改善居民出行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业主协商、办理审批手续等程序,加装电梯的行为。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住建局
联系电话:0595-23232027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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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