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9-25 08:32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体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资金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三)县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手续。加强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定期组织县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调度,帮助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批准项目财务决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等相关手续,对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人防办负责依法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人防验收相关手续。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并督促全县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符合纳统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多评合一、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及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审批审核工作。
  安溪生态环境局、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县应急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局、人社局、档案局、城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监管服务工作。安溪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养护工程资金来自上级的,原则上按市公路系统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工程审批工作。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房屋的征收任务,积极配合项目单位推进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并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纳统工作。
  二、投资计划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储备制度。县发改局按照轻重缓急,遵循“保续建、保重点、保民生”的原则,每年下半年开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下年度政府拟投资建设项目(下称年度计划)向各乡镇、各单位进行征集。
  (五)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县财政收支状况,对征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安排意见,于每年初编制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县人大、政协监督。
  (六)列入省、市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经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项目视同列入年度计划。
  (七)当年度确需建设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追加理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资源、生态环境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讨论,经其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县领导同意,并向县财政局落实资金安排计划后,列入年度计划。
  (八)当年度已征集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项目库由县发改局建立和管理。
  (九)总投资额(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下同)400万元(含400万元整)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范围内。
  (十)项目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属于可变更范围的,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申报程序,重新报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决算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电力工程项目执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配套电力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通知》(安政办〔2020〕14号)规定。
  (十一)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主动联系当地统计部门,按要求及时提交投资项目入库的相关资料,并按时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如实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十二)鼓励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代建单位通过全程代建或非全程代建方式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并全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使用。
  三、项目审批
  (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各相关项目审批职能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快速落地,尽快动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四)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视同为县发改局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立项),与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总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对项目需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一次性审批。项目单位可以初步设计文件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并一次性提交前置材料。
  2.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对项目需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进行审批,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分别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审批。
  3.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其主管部门同意,落实资金来源后,由县发改局重新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4.需由市级以上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国省道建设等,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5.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农村公路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批复后,视同工可审批,并给予投资赋码。实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项目,执行前述条款。
  (十五)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督促设计单位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初步设计方案、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预算不得超过概算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项目总投资。
  (十六)信息化类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按照市、县相关文件执行。
  (十七)以审批制方式取得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的国有企业项目,应按审批制办理相关前期手续;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的国有企业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算等分别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十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中介服务事项,应当进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进行交易。依法需采用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程招投标管理
  (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及政府招投标采购文件的规定:
  1.(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投标。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确需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请采购人研究确定采购方式5个工作日前告知县财政局采购办。
  3.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工作的通知(试行)》(泉发改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不少于30日前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采购)计划。电力工程项目执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配套电力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通知》(安政办〔2020〕14号)规定,委托国网安溪供电公司在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工程招标平台组织招标采购。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设计变更及概算管理
  (二十)经过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动用基本建设预备费或可在原批复概算中调剂且原批复概算可控制的,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组织实施,设计变更情况抄送县发改局、财政局存档,并不予调整概算。
  2.由于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计价政策调整因素,导致项目竣工结算超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可依据编制的竣工结算向县发改局申请概算调整。
  3.由于地质条件(项目单位开工前未委托开展地质勘探或勘察单位未按合同履约及其缺勘、漏勘、错勘除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及市、县政府决策调整、规划调整等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并超过原概算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指挥部同意,县发改局组织设计变更审查后,按程序调整概算后组织实施。
  4.由于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设计变更造成在建项目超原批复概算,或项目竣工结(决)算超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项目: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且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县发改局,审计意见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5.项目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联系单、现场签证、变更图纸以及会议纪要原件等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未批先建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纪委监委负责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
  1.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因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过错,导致项目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结)算管理
  (二十二)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结算控制结(决)算”原则,项目单位在正式施工图出具后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施工结算进行审核<立项审批项目工程预(结)算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预(结)算报县财政部门(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预(结)算超过批准概算(建安费用),在概算调整前不得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
  2.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县政府委托承担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任务,发布概算批准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建议书。
  3.经县政府同意采取EPC等模式先确定承建单位的建设项目,项目工程预算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竣工后项目工程结算以按实结算形式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4.项目概算已批复的设备购置,由项目单位按规范程序组织询价,项目采购预算应控制在同口径的概算额度内,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限额采购。
  (二十三)为加快项目推进及提高审核效率,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预(结)算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1.建安投资额度400万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算。
  2.建安投资额度400万以下的项目工程结算。
  3.电力、电信、电视、燃气、供水等专业管线的项目工程预(结)算。
  4.涉密、应急、抢险、救灾的项目工程预(结)算。
  5.财政资金包干补助的项目工程预(结)算。
  6.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深化设计及现场签证等改变项目投资造价的工程预算。
  (二十四)项目单位对报送的项目工程预(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二十五)县财政局出具最高控制价后,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属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组织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二十六)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二十七)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本规定(二十)至(二十一)办理。
  (二十八)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二十九)中标监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十)县住建局等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下发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县政府。
  (三十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报项目所属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经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十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须编制竣工工程结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须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十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负责对项目策划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县档案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后一年内接收、管理项目建设档案。
  八、附则
  (三十四)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发改会同县财政(国资办)、住建、审计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五)县属国有企业,县直单位、乡镇所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十六)本文件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4日止。国家、省、市、县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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