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网购碰上纠纷怎么维权?法官给您支招
来源 :安溪法院 时间:2023-05-15 17:11 浏览量:

随着网络的普及运用

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

主播带货、直播间购物、二手平台交易

“ 剁手党 ”是否常常被种草?

但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时,

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日前

安溪法院蓬莱法庭便审理了

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一起来学习怎么避坑吧!

 

原告陈某诉称,其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app,向被告名为“某某家具”的账号购买了木质板凳,并依约支付货款1200元。但被告在原告支付货款后一直未交付货物,原告通过查询该二手平台的订单亦未查询到相应的发货信息。

陈某于2021年12月16日向平台投诉订单欺诈,并申请信息披露获得被告身份信息后,陈某立即联系被告要求归还货款,被告承认未发货,但迟迟不愿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有以本人名义,在该二手交易平台app注册店铺,但实际经营者并非其本人,而是其弟弟。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立即将货款1200元退还给原告,本案予以了结。

 

此外

因网络购物引发纠纷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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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消费者因为涉案标的少,或被告身份难以确定,亦或不懂法院诉讼的流程,大多选择平台投诉予以维权,不愿起诉到法院。那么,消费者在产生网络购物纠纷时如要进行诉讼,到底应准备什么?如何准备?

 

01确定被告主体

店铺在入驻各大网购平台时,平台基本会要求提交身份信息的相关资料,故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向客服等索要店铺的具体信息,或者按照法定条件向公安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等。

02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采用快递方式送货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卖家签订了管辖协议条款,则应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但如果卖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侵权之诉,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03收集证据

一是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包括销售商品具体信息、网络交易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

二是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消费者的付款记录、卖方的发货通知、物流信息等;

三是卖方存在违约的证据。如双方对货物品牌、数量、标准、履行期限及方式的约定,货物的照片或实物,纠纷协商记录等。

 

当然,以上证据不是胜诉的唯一标准,只是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举证要求仍随个案而定。

总之,剁手党们在网购过程中,除了需要仔细了解卖家信用、商品属性及买家评价等信息外,还需留意网购平台上的法律条款规定,并注意保存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保修卡等相关材料,有备无患,当不得不以诉讼解决纠纷时就可以有理有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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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诉讼小Tips

大家都掌握了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改)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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