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安政规〔2024〕4号)的审查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3.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
4.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
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41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安溪县教育局
(二)征求意见
于2025年12月10日-2026年1月9日向社会公众、乡镇、县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6年1月10日形成《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6年1月11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提示根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第(三十二)项的要求,此文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我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于2026年1月22日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6年2月10日经县政府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结合实际进行具体的细化,具体包含审批机关、设置要求、设置申请、审批发证、其他事项等5个部分内容。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及细化审批机关、设置要求、设置申请、审批发证、其他事项等,内容如下:
1.审批机关。县教育局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条。
2.设置要求。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承诺严格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招生片区招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4.审批发证
(1)经筹设达到设置标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8项材料。主要依据:《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县教育局应在收到申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上述有关材料后正式受理,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由县教育局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对申办的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由县教育局发给批文和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批准设立的,给予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其他事项
(1)在本《通知》印发之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申办《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2)民办幼儿园实行“一园一证”制,禁止一张《办学许可证》多所民办幼儿园共同使用,也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申请办园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要根据《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同时,依法到公安部门刻制公章,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4)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5)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读幼儿,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6)《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间每年应进行年检。民办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牵头组织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依照有关规定换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主要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规〔2024〕4号)。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有效期限
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10日止,有效期3年。
五、适用范围
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儿幼儿园,适用本通知。
六、名词解释
民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保育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清单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办学活动的行为而颁发的一种证件名称。
七、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教育局初教股
联系电话:0595-23220785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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