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城区道路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3-17 09:54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7日印发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城区道路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规〔2026〕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安溪城区建成区的扩张,城区人口及居住活动范围迅速增长,对电力、通信、用水、燃气、公共安全等日常生活配套需求也逐步加大,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安溪县城区道路管理水平,做好精细化建设管理工作,安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安溪县城区道路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城区道路管线的施工开挖、运营及养护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制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23〕66号);

  4.《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参与单位: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商局、公路分中心、交警大队等县有关单位,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广电、铁塔、燃气等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2024年8月,县城管执法局组织草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8月27日、9月27日和2025年1月3日共三次通过现场研讨会、内网函审等形式,征求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工信商、公路分中心、交警大队等有关县直部门和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等乡镇以及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建议。2025年11月24日,通过县精细化管理工作调度会议再次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8个部门(县公安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分中心、供电公司、新奥燃气公司、电信公司)的10条意见、建议,共采纳10条。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发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时限2025年7月3日至8月3日,线上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线下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收到1家企业反馈(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送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1月18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管理办法》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加强城区道路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5年2月24日形成《实施方案(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5年2月28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无法律意见。涉及其他专业问题,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的意见书。县城管执法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该《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26年3月6日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3月17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1)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需做好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盖的日常养护和施工安全管理,并做好管线规划和建设规划,定期向需开挖道路的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

  (2)各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对需开挖施工的进行联合审批,并在新、改扩建道路时预留管线埋设位置;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做好跟进工作,避免二次开挖,不得保留“空中飞线”;

  (3)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在道路开挖施工前,应向各道路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各道路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占道施工的交通管制审批工作;

  (4)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做好应急抢修备案手续工作;

  (5)各种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1.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条。

  2.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安全优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以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市民生活的影响。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三条。

  3.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养护和运行维护工作。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六条。

  4.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管线日常养护工作。依附在城区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及其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依附设施的管养、维修,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养护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5.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加强管线安全管理。在城区道路(含辅道和绿化带)进行挖掘、钻探、顶管、打桩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均应提前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加入“安溪城区管线协调群”,通报所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组织所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现场安全交底。

  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第3.0.2条、《泉州市城市地下管辖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结合现状管线情况及实际使用需求,提前做好地下管线规划工作(避免用“空中飞线”替代),并将近期建设计划(半年以内准备实施)上报至各有关部门报备,报备周期为半年一次。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结合各单位近期建设计划统筹涉及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需开挖施工的联合审批,做到“一并申请、一并施工”。涉及城区市政道路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涉及国省干道的由公路安溪分中心负责;涉及乡镇道路的由各属地乡镇负责;涉及占道施工或交通管制的由交警大队配合办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第2.0.6、4.1.1条、《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城建提升〔2021〕7号)第五点、《泉州市城市地下管辖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项目业主组织各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方案会审,必要时一同踏勘现场。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和规划条件,进行地下管道埋设方案设计,尤其需提前考虑横穿道路的管道(不得以“空中飞线”替代或保留“空中飞线”),并在限期内将管道埋设设计方案正式稿加盖公章提交至项目业主,如未提交、视为无需埋设。由项目业主对地下管线进行统筹设计,确保各管线布置科学、合理。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加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六点、《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第4.1.2条、《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城建提升〔2021〕7号)第五点。

  8.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和协调会,协调项目建设和各地下管线预埋工作的有序配合。各产权单位根据管道埋设方案提前采购管道和检查井等管道设施。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辖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9.道路项目路基成型前,项目业主在现场满足管道埋设条件前一周,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踏勘现场,做好现场施工交底工作。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严格根据现场施工安排,做好“工料机”准备,准时进场、按时完工,不影响整体施工进度。地下管道施工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辖建设管理办法》第二、三、二十二条。

  10.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的地下管道设施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验收后各有关单位做好移交手续,各产权单位负责管道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地下管辖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11.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签发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在需开挖位置500米范围内,如需埋设管道的产权单位应一并申请、一并施工,同一审批位置(500米范围内)3年内(自开挖位置完成修复起之日起计算)禁止重新申请开挖。

  主要依据:《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泉州市城市地下管辖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2.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应急抢修备案手续工作。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检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595-2600388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95-23232062)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对于涉及燃气管道的应急抢修项目应同步告知燃气部门(县燃气中心),做好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3.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窨井盖的管理,在窨井盖及井壁上标明产权单位、窨井用途和行业标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1.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2.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4.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5.擅自接驳地下管线;6.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溪县城区道路范围内包含雨水、污水、给水(包括村民自接水源)、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灯、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广电、铁塔、燃气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检测维修、运行维护以及因管线建设、抢修等开展的道路施工开挖活动。国防工业、军事、铁路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有效期限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0595-2603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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